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陳志墉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08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據上訴聲
明,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6,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