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3號
KSDV,107,簡上,23,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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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孫顥哲 
訴訟代理人 謝惠美 
被上訴人  宏熹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宏吉 
訴訟代理人 連韋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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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熹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