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孫顥哲 訴訟代理人 謝惠美 被上訴人 宏熹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宏吉 訴訟代理人 連韋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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