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704號
TCDV,89,訴,1704,20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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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雄
  被   告 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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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