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瓊琪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14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瓊琪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