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樺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宏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 月確定,並於民 國98年2 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11月1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8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