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自字第20號
自 訴 人 邱亞慧
自訴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戴書郁
陳崇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蕭乙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公訴不受理」應更正為「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偽造文書案件,係經自訴人提起,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關於「公訴不受理」之記載,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 ,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