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毒偵字第148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2974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瑋於民國108 年3 月 1 日14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奉濃果菜市場附近「御宿汽車 旅館」內,吸食燒烤玻璃球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產生之煙霧。嗣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偵辦 邵祥豐(已另案提起公訴)販賣毒品一案時,發現被告曾於 107 年10月14日及108 年2 月21日去電邵祥豐洽購甲基安非 他命,遂於3 月5 日通知其到案採驗尿液。因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於108 年8 月1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 ,已於108 年10月6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證 。依上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