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暐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
沒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暐閔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金冠商標之喇叭1 件,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暐閔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犯 罪嫌疑不足,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197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1 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喇叭1 件(下稱系爭 商品),其上含有「金冠Kingone 文字及圖」商標圖樣,並 經告訴人認定為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固有告訴人黃瑞賢自行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其商標註冊證各1份(見警卷第8至9頁 、第18至19頁)為據。惟查,系爭商品,係被告向大陸地區 深圳市「金冠良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購買,且該喇叭所 使用之系爭商標文圖,亦經該公司於大陸地區註冊一節,有 「金冠良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之成品出貨單及商標註 冊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辯稱其係在大陸地區向合法廠商購 買商品一節,應非虛妄。且該「金冠Kingone文字及圖」之 商標,依深圳市金冠傳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陸金冠 公司)所提出之澄清說明:「因為本公司未及在臺灣註冊本 公司的『金冠』Kingone」著名商標,遭他人搶註,而使本 公司原廠名牌藍芽喇叭被指為『侵權商品』」、「已委託律 師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搶註商標無效」,而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標註該系爭商標為『評定審理 中』,有大陸金冠公司澄清說明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顯見此商標權之判定 仍屬未決,則告訴人是否已取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乙節 ,尚非無疑,本院尚難依告訴人自行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即遽 認該系爭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是以,上開扣案物既不能 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自無適用商標法第98條,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餘地。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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