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17號
KSDM,108,交簡附民,117,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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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林麗秀
      周東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被   告 朱黃軍

      善寶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智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18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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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寶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