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17號
KSDM,107,易,517,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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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黃鳳雀



      廖姣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7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趙黃鳳雀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 號「伊莉特生物科技化妝品暨美容美體連鎖養生館」(下 稱養生館)之負責人,被告廖姣娜為美容師,均為從事美容 業務之人。告訴人簡○○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前往被告趙 黃鳳雀所經營之上開養生館繡眉,由被告趙黃鳳雀操作,繼 而被告趙黃鳳雀引介被告廖姣娜為告訴人進行「淡化乳暈」 之美容。被告2 人理應注意「淡化乳暈」(下稱美容)係使 用尖銳細針微淺刺入告訴人乳房之皮膚,對皮膚組織產生破 壞,有可能會產生病變,故在做美容前必須要對工具做完整 的消毒,且更應做好事後護理、照護之工作。然被告廖姣娜 僅以酒精棉片擦抹告訴人之乳房再塗抹市面上所販賣之成藥 「曼秀雷敦」即從事美容的工作。當日做完之後,被告廖姣 娜拿三種不明之藥水供告訴人事後護理使用。當日回家,告 訴人即向男友劉○○表示胸部紅腫,擦抹被告廖姣娜所提供 之不明藥水至10月28日並無改善。同年10月29日,告訴人委 請劉○○前往被告趙黃鳳雀上開養生館告知情況,被告趙黃 鳳雀拿給劉○○不明藥物給告訴人塗抹,塗抹之後未見成效 反而更加紅腫,11月2 日,被告廖姣娜又拿給告訴人不明的 中藥粉,供稱是消炎粉,使用之後產生巨痛。告訴人發現事 態嚴重立即前往醫院就診,診斷出雙側乳房燒灼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廖姣娜趙黃鳳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查被告趙黃鳳雀廖姣娜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2 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與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移付調解,嗣調 解成立,告訴人於108 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 刑事庭調解案件轉介單、聲請狀、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判決。至扣案之SOD-like營養品2 件、藥盒1 盒, 斟酌本案業經雙方和解及告訴人撤回告訴,上開扣案物已顯 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另 予諭知單獨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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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