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駿
潘淙鍇
盧宗良
邵奎
劉威德
鍾凱鈞
高亮璟
李翊誠
許升嘉
梁家恩
鄭仕斌
李語芯
郝培星
王姿云
李秉縉
陳建宏
鍾偉邦
陳威任
蔡保源
謝佳烜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
字第11245號、第18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淙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良、邵奎、劉威德、鍾凱鈞、高亮璟、李翊誠、許升嘉、梁家恩、鄭仕斌、李語芯、郝培星、王姿云、李秉縉、陳建宏、鍾偉邦、陳威任、蔡保源、謝佳烜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佳駿於民國107年2月20日起向不知情之陳德全以每月新臺 幣(下同)1萬7000元之價格,承租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處所,設立以「創鑫廣告公司」為名之網路簽賭站機 房,其購買電腦及網路數據機、投影機、數位監視系統等資 訊設備,利用網路賭博網路平台經營職業賭博,並以月薪 2 萬2千元至3萬元不等之代價,僱用潘淙鍇、盧宗良、邵奎、 蔡保源、劉威德、許升嘉、鍾凱鈞、梁家恩、鄭仕斌、李語 芯、郝培星、王姿云、李秉縉、陳建宏、鍾偉邦、陳威任、 高亮璟、李翊誠、謝佳烜等人為第一線員工。其等與「沙龍 娛樂城」、「歐博」網站之不知名成年經營者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上開潘淙鍇等 第一線員工先用電腦或手機在網路下載美女圖案以吸引客戶 ,然後在FB、LINE等網路社群張貼投資百家樂博弈套利廣告 ,吸引網路上不特定人加入好友聊天,及加入「獵殺莊家計 劃」等網路簽賭群組,由上開第一線員工確認賭客之簽賭意 願,並教導賭客如何【儲值】、【下注】及【兌換現金】等 賭博方法兌換流程,如賭客願意參與簽賭,再轉介予專供網 路簽賭之「沙龍娛樂城」、「歐博」等網路賭博網站平台客 服人員,由該客服人員引導賭客到「綠界科技」第三方支付 交易平台,以新臺幣1比1方式至超商儲值,完成儲值之賭客 可獲得1 組帳號、密碼,並可至前述之「沙龍娛樂城」、「 歐博」等簽賭網站輸入帳號、密碼,玩百家樂等遊戲下注賭 博,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予不特定多數人賭博及聚眾賭博 牟利。嗣經警方於107 年6月7日16時2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在A房間(靠 新富路房間)、B房間(靠大明路房間)扣得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另在李翊誠之住處扣得附表 一編號23號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駿、高亮璟、鍾偉邦於本院審 理中及盧宗良、邵奎、劉威德、鍾凱鈞、李翊誠、許升嘉、 梁家恩、鄭仕斌、李語芯、郝培星、王姿云、潘淙鍇、李秉 縉、陳建宏、陳威任、蔡保源、謝佳烜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 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復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 品照片、現場圖、房屋租賃契約、LINE對話截圖照片在卷可 稽(見警卷第一第9至12頁、第15至40頁、第92至95頁、第20
0至220頁),其中LINE對話截圖,諸如「今天輸二萬,在下 午要儲值」、「昨兒牌變太多了!輸好多」「收獲利10」( 見警卷一第63、107、132頁),搜到之文書上亦有「洗碼」 、「輸贏」數量之記載(見警卷一第122、148、153頁),可 知確已有賭客下注賭博,足認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均 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核被告陳佳駿、潘淙鍇、盧宗良、邵奎、劉威德、鍾凱鈞、 高亮璟、李翊誠、許升嘉、梁家恩、鄭仕斌、李語芯、郝培 星、王姿云、李秉縉、陳建宏、鍾偉邦、陳威任、蔡保源、 謝佳烜(下稱陳佳駿等20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 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 陳佳駿等20人與「沙龍娛樂城」、「歐博」網站之不知名成 年經營者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佳駿自107年2月20日起;被告盧宗 良自107年3月中旬起;被告邵奎自107 年5月1日起;被告劉 威德自107 年4月中旬起;被告鐘凱鈞自107年6月1日起;被 告高亮璟自107年5月1日起;被告李翊誠自107年5月1日起; 被告許升嘉自107 年4月下旬起;被告梁家恩自107年6月4日 起;被告鄭仕斌自107年4月初起;被告李語芯自107年5月初 起;被告郝培星自107年3、4月起;被告王姿云自107年6月1 日起;被告潘淙鍇自107年5月16日起;被告李秉縉自107年6 月1日起;被告陳建宏自107年4月中旬起;被告鍾偉邦自107 年6月6日起;被告陳威任自107 年5月1日起;被告蔡保源自 107年5月14日起;被告謝佳烜自107年3月初起,均至107年6 月7 日16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中之上開犯行, 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均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且在客觀上 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上均應認 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 過苛。又被告陳佳駿等20人均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另被告潘淙鍇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 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 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縮短 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4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潘淙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第 1 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
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 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於108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 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 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 題。本件被告潘淙鍇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 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 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是本院僅能依照現行法律 規定,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四、本院審酌被告陳佳駿設立網路簽賭站機房,並與被告盧宗良 、邵奎、劉威德、鍾凱鈞、高亮璟、李翊誠、許升嘉、梁家 恩、鄭仕斌、李語芯、郝培星、王姿云、潘淙鍇、李秉縉、 陳建宏、鍾偉邦、陳威任、蔡保源、謝佳烜等人共同利用網 際網路無遠弗屆、幾無時間限制、難以查緝之特性提供賭博 平台,藉此機制亦難以辨別賭客之真正身分、年籍而為管控 ,其危害社會之程度恐更甚於傳統經營賭場之情形,並考量 被告陳佳駿係網路簽賭站機房主持人,被告盧宗良、邵奎、 劉威德、鍾凱鈞、高亮璟、李翊誠、許升嘉、梁家恩、鄭仕 斌、李語芯、郝培星、王姿云、潘淙鍇、李秉縉、陳建宏、 鍾偉邦、陳威任、蔡保源、謝佳烜係受僱招攬賭客,各人之 參與之期間、上開賭博網站之規模、經營期間、所獲利益及 造成危害,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渠等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陳佳駿、盧宗良、李秉 縉、邵奎、高亮璟、潘淙鍇、劉威德、鍾凱鈞、許升嘉、鄭 仕斌、李翊誠所有,且均係其參與本件經營網路簽賭站機房 所用,此據被告陳佳駿、盧宗良、李秉縉、邵奎、高亮璟、 潘淙鍇、劉威德、鍾凱鈞、許升嘉、鄭仕斌、李翊誠自承在 卷,均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各人分別持有之行動電話,雖經員警從內 擷取犯罪LINE對話記錄照片,有卷附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截圖照片在卷可佐,惟觀諸現場照片顯示,網路簽賭站機房 配備有多台電腦設備供被告陳佳駿等20人張貼博弈套利廣告 ,吸引賭客加入簽賭群組使用,且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共 通,縱使於LINE通訊軟體電腦版本傳輸招攬賭客訊息,仍然 會下載存放於LINE通訊軟體手機版本內,難以據此認定扣案 如附表二所示各人分別持有之行動電話均供犯罪使用,而卷 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認上開手機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自均不
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其餘之物,無證據證明 與本件被告等人上開犯行有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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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品名 │ 數量 │ 所有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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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腦螢幕(A房間) │24台 │陳佳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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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腦主機含滑鼠鍵盤 │22台 │陳佳駿 │
│ │(A房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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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監視器 │1組 │陳佳駿 │
├─┼───────────┼────┼────────┤
│4 │電視螢幕 │1台 │陳佳駿 │
├─┼───────────┼────┼────────┤
│5 │IP分享器(A房間) │2台 │陳佳駿 │
├─┼───────────┼────┼────────┤
│6 │IP分享器WIFI │2台 │陳佳駿 │
├─┼───────────┼────┼────────┤
│7 │投影機 │1台 │陳佳駿 │
├─┼───────────┼────┼────────┤
│8 │IP分享器 │2台 │陳佳駿 │
├─┼───────────┼────┼────────┤
│9 │教戰手冊 │1本 │李秉縉 │
├─┼───────────┼────┼────────┤
│10│工作生活記事本 │1本 │邵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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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記事及教戰手冊單 │14張 │邵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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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戰守則 │2張 │劉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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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戰守則筆記本 │1本 │劉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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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電腦螢幕(B房間) │20台 │陳佳駿 │
├─┼───────────┼────┼────────┤
│15│電腦主機(B房間) │10台 │陳佳駿 │
├─┼───────────┼────┼────────┤
│17│IP分享器(B房間) │2台 │陳佳駿 │
├─┼───────────┼────┼────────┤
│18│筆記本 │1本 │李翊誠 │
└─┴───────────┴────┴────────┘
附表二:
┌─┬───────────┬────┬────────┐
│編│ 品名 │ 數量 │ 所有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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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盧宗良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 │ASUS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盧宗良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 │新臺幣仟元鈔票 │7張 │盧宗良 │
├─┼───────────┼────┼────────┤
│4 │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李秉縉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5 │ASUS行動電話(序號: │1台 │李秉縉 │
│ │000000000000000) │ │ │
├─┼───────────┼────┼────────┤
│6 │ASLIS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邵奎 │
│ │0000000000 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357798│ │ │
│ │000000000) │ │ │
├─┼───────────┼────┼────────┤
│7 │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邵奎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8 │HUAWEI 行動電話(序號 │1台 │邵奎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9 │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高亮璟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10│ASUS 行動電話(序號: │1台 │高亮璟 │
│ │000000000000000) │ │ │
├─┼───────────┼────┼────────┤
│11│新臺幣仟元鈔票 │7張 │高亮璟 │
├─┼───────────┼────┼────────┤
│12│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1台 │潘淙鍇 │
│ │號(序號:000000000000│ │ │
│ │2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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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動電話(序號:867458│1台 │潘淙鍇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25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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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陳建宏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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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1台 │陳建宏 │
│ │號(序號:000000000000│ │ │
│ │909、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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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宏薪資袋空袋(註有 │1個 │陳建宏 │
│ │63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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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臺幣仟元鈔票 │21張 │陳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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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劉威德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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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威德薪資袋 │1個 │劉威德 │
├─┼───────────┼────┼────────┤
│20│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李語芯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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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郝培星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2│新臺幣仟元鈔票 │1張 │郝培星 │
├─┼───────────┼────┼────────┤
│23│SAMSUNG 行動電話(序號│1台 │郝培星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24│HTC 行動電話(序號: │1台 │陳威任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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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陳威任 │
│ │0000000000 │ │ │
│ │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6│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梁家恩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7│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梁家恩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8│iPhone 行動電話(序號 │1台 │鍾凱鈞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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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HTC 行動電話(序號: │1台 │鍾凱鈞 │
│ │000000000000000) │ │ │
├─┼───────────┼────┼────────┤
│30│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鍾凱鈞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1│SAMSUNG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許升嘉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32│新臺幣仟元鈔票 │7張 │許升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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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鄭仕斌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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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iPhone 行動電話(序號 │1台 │鄭仕斌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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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新臺幣仟元鈔票 │5張 │鄭仕斌 │
├─┼───────────┼────┼────────┤
│36│薪資袋 │2袋 │鄭仕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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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蔡保源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8│HTC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蔡保源 │
│ │0000000000 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9│iPhone 行動電話門號 │1台 │鍾偉邦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40│SAMSUNG 行動電話(序號│1台 │鍾偉邦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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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鑰匙 │1付 │高亮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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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現場機房鑰匙 │2支 │潘淙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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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感應卡 │1支 │潘淙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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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公司鑰匙 │1付 │鍾凱鈞 │
├─┼───────────┼────┼────────┤
│46│公司鑰匙 │1付 │許升嘉 │
├─┼───────────┼────┼────────┤
│47│公司鑰匙 │1付 │鄭仕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