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89號
KSDM,106,訴,789,2019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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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訴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日


      陳錶連


      施教民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羅世傑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余俊德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洪麗惠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黃鐘賢


      王美滿


      徐富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14449 號、第14629 號、第18499 號、第21646 號
、第22608 號、第25079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272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部分)。如附表八編號一、五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八編號二、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甲○○犯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如附表八編號一、五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八編號二、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犯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如附表八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編號二、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部分公訴不受理。
丑○○、辛○○、卯○○、乙○○、癸○○均無罪。 事 實
一、寅○○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之外籍船員岸置處 所(下稱平和西路岸置所)之負責人,並僱用其女友甲○○ 、甲○○之子子○○在平和西路岸置所工作,由寅○○、甲 ○○負責對外接洽生意,甲○○另負責烹煮三餐予外籍船員 食用,以及管理經收款項,子○○則聽由寅○○、甲○○指 示前往機場或港口接送外籍船員至平和西路岸置所,或將居 住在平和西路岸置所之外籍船員載運至港口前往所屬漁船工 作、載運至機場並幫忙處理搭機返國事宜。又如附表一至七 所示之外籍船員分別係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公司或雇主僱用 前往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船舶從事遠洋漁獲捕撈工作之船員 ,其等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時間,或因等待搭船前往 遠洋從事魚貨捕撈工作,或因從事遠洋從事魚獲捕撈工作完 畢等待搭機返國,或因涉訟而暫無法離境等原因,分別於其 等所屬之公司人員、雇主或臺灣仲介安排下,於如附表一至 七所示之時間,前往平和西路岸置所居住,寅○○、甲○○ 並向該等外籍船員所屬公司收取1 人1 日新臺幣(下同)30 0 元之住宿及飲食費用。而寅○○、甲○○、子○○因該等 船員所屬之公司人員告知獲悉外籍船員入境進港或在國內停



留期間,漁船船主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如外籍船員入境期 間有脫逃情形,於漁船船主再次申請外籍船員入境時,將受 有相關不利益之處分等情,寅○○、甲○○、子○○竟為避 免上開外籍船員於居住平和西路岸置所期間有脫逃情形,致 上開船公司遭受不利益處分進而產生其等相關賠償責任,且 為便利管理上開外籍船員之行蹤、避免上開外籍船員在平和 西路岸置所內為相關犯罪行為,即分別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時間起,以將如附表 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安置在平和西路岸置所地下室居住, 並在該地下室通往一樓處之鐵門設置門鎖上鎖之方式,將如 附表一至七所示外籍船員私行拘禁在平和西路岸置所之地下 室內,另裝設監視器設備以監控行蹤,並口頭向該等外籍船 員表示如未經其等所屬公司人員或仲介同意,不得任意離開 平和西路岸置所。嗣經警方查獲曾居住在尚禾岸置所之逃逸 外籍船員,經警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佈 線蒐證,於105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平和西路岸置所執行搜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當場扣 得寅○○所有且供其等對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外籍船員為上開 私行拘禁犯罪之工具即HDR- 787監視主機(家用)、HDR-78 7 監視主機(地下室)各1 台、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9 張, 以及與本案無涉之甲○○所有的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寅 ○○所有之廠牌SAMSUNG 行動電話1 支。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報 告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寅○ ○、甲○○、子○○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明示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參見院六卷第142 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 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 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另 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之辯稱:
㈠訊據被告寅○○、甲○○、子○○固對於寅○○為址設於高 雄市○○區○○○路0 號之外籍船員岸置處所之負責人,子



○○、甲○○均為平和西路岸置所之員工。寅○○於如附表 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至平和西路岸置所時間,以1 漁工1 日300 元之代價,提供平和西路岸置所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 之外籍船員住宿、飲食,並向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船公司收 費。而平和西路岸置所並無營業登記。寅○○並在平和西路 岸置所僱用其女友甲○○、甲○○之子子○○負責下列各事 項:寅○○和子○○在該安置所負責到漁港與機場接送外籍 船員、將外籍船員證件轉交船主或報關公司、外出採購食材 、協助船主將外籍船員送體檢及就醫等輔助船主於船進港後 對外籍船員的生活管理相關事項。甲○○則在平和西路岸置 所負責烹煮三餐予外籍船員食用。其等3 人均居住在平和西 路岸置所3 樓。平和西路岸置所1 樓通往外籍船員住宿之地 下室的入口通道設有鐵門等節不予爭執。
㈡惟被告寅○○、甲○○、子○○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 並為以下辯稱:
⒈被告寅○○辯稱:我們是受船東委託,提供外籍船員住所, 這些船員跟我們關係很好。平和西路岸置所通往地下室的鐵 門雖設有門鎖,但該鐵門門鎖上方鐵欄杆有縫隙,一般人可 以從內部自該縫隙把手伸出去把鐵門打開。設這個鐵門是防 君子用的。而且我也有跟檢察官說裡面船員我一定會交付1 支鑰匙給一個老船員,因為印尼或越南船員他們講話我聽不 懂,如果半夜有發生緊急的事情要進出,這個老船員上可以 開鎖的。老船員叫如文英(音譯),但是他已經出港了。如 果有人想要外出,他們會跟老船員說,也有老船員不同意船 員外出的情形,因為老船員有的知道有些船員有吸毒的習慣 。如果老船員不同意請求外出的人的要求,我們會看當時的 狀況能不能讓他們外出,因為有時候廠工會邀約他們去特定 地方,那些地方就是吸毒的,老船員就會跟我說不要讓他去 ,我就會請他坐下來跟他們好好說,很多老船員現在都是幹 部。平常那個鐵門是沒有在鎖的。大門只有晚上會上鎖,白 天是開放的,在半夜發生事情我們無法馬上就解決,現場是 團體生活,會發生什麼情形我們都不清楚,要交付鑰匙是為 了以防萬一他們在半夜有什麼狀況。安置所沒有制定相關的 管理規則,我不會特別管制他們,因為船員在我們家是可以 進出的,只是他們要出去要跟我講,因為我要瞭解誰出去, 因為有時候船員會有朋友、親戚過來看他們,知會我之後我 會叫他們留下電話,我沒有在登記。金洋號、欣洋號、合鴻 168 號、金得成166 號的船員在入住期間沒有跟我或岸置所 的其他人員反應說他不要住,或是反應說他要出去但被我拒 絕等這種事情。這次發生的事件裡面有檢方委託船東,船東



再委託仲介,仲介才帶來我們這裡的,這個船員因為是某刑 案的嫌疑犯,所以我們對他有門禁的控管,因為他自己知道 他有嫌疑犯的身分,所以他也幾乎沒有講說要出去。船員要 外出我們會通知船公司。船公司如果不同意,如果船員有什 麼事情我們一樣會讓他外出。我知悉如果這些外籍船員不見 ,船公司會被處罰。偵二卷一第126 頁的監視器設置目的是 因為船員國籍很多,有的是將薪資帶在身上,有發生過船員 的薪水被偷了,他們會要求調監視器看是誰偷的,如果沒有 裝設監視器,他會要求要翻找全部船員的行李,如果真的找 到的話,全部的船員會去打偷的那個人,監視器是為了怕有 偷竊的行為,我全部有32支監視器,沒有任何死角。他們居 住的空間也有裝設監視器,就是因為防止偷竊,如果出了人 命就跟我們有關係,這些船員都是鄉下小孩子,沒有讀什麼 書,只要偷,就全部起來打,這一打下去就出人命了,越南 船員身上習慣都會攜帶武器。我們所管理的船員,如果他們 不見船東會要求罰款,一個人罰款3 萬元,但是船公司不會 跟我們求償,現在幾乎沒有這種情形了等語(參見院八卷第 179 至180 頁、第182 頁至182 頁背面、第186 頁、第187 至187 頁背面)。
⒉被告甲○○辯稱:我只是煮三餐給船員吃,當天來的時候, 我去菜市場。地下室入口通道設有一個鐵門。該鐵門門鎖從 裡面無法開啟,一定要用鑰匙才能開啟,外面的轉了就可以 開。我們門都是開開關關的,沒有用鎖,這只是我們一個管 理方式,不是一直關著,那時候剛好船進港,檢警他們到場 ,所以才剛好把門卡著。偵二卷一第118 頁的大門是通往船 員住宿區域的大門,我們居住的領域在這個大門外。我知悉 大門鑰匙的情形,有時候只有我一人在家的話,我就會讓門 有彈性的開關,因為我怕他們會傷害我,因為像被告寅○○ 說得,我也看不出來他們是否有無吸毒等語(以上參見院三 卷第119 頁背面至113 頁;院六卷第141 頁背面;院八卷第 192 至192 頁背面、第197 頁背面至198 頁)。 ⒊被告子○○辯稱:我負責接送船員坐飛機、生病感冒通知船 東帶去醫院做檢查,就是接送的部分,因為他們人生地不熟 。帶船員去坐飛機或看醫生時,如果要帶的船員太多的話, 我會請別人幫忙,例如今天這艘船有10人要回去,就會有兩 台車接送他們到機場,我幫他們辦理劃位,讓他們順利回到 自己的國家。我不清楚上開地下室路口通道設置有鐵門及監 視器。我沒有進去看過,也沒有到過地下室,沒有進去裡面 看過,因為我剛退伍,就只聽他們發落事情而已。我有看到 一樓往地下室的路口有鐵門,可是我不知道詳情是什麼。我



不知道假如要從內部開鐵門要用鑰匙才能開啟,也沒去問。 我不知道在地下室的這些船員不能夠隨意外出等語(以上參 見院三卷第119 頁背面至113 頁;院六卷第141 頁背面;院 八卷第201 至201 頁背面)。
二、經查:
㈠被告寅○○為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 號之外籍船員 岸置處所之負責人,被告子○○、甲○○均為平和西路岸置 所之員工。被告寅○○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至平和西路 岸置所時間,以1 漁工1 日300 元之代價,提供平和西路岸 置所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居住、飲食,並向如附 表一至七所示之船公司收費。而平和西路岸置所並無營業登 記。被告寅○○並在平和西路岸置所僱用其女友甲○○、甲 ○○之子子○○負責下列各事項:⒈寅○○和子○○在平和 西路岸置所負責到漁港與機場接送外籍船員、將外籍船員證 件轉交船主或報關公司、外出採購食材、協助船主將外籍船 員送體檢及就醫等輔助船主於船進港後對外籍船員的生活管 理相關事項。⒉甲○○在平和西路岸置所負責烹煮三餐予外 籍船員食用。寅○○、甲○○、子○○三人均居住在平和西 路岸置所3 樓。平和西路岸置所1 樓通往外籍船員住宿之地 下室的入口通道設有鐵門,該鐵門之門鎖由內部無法打開, 另於該入口通道內外側均設有監視器。本案查獲時,共有如 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均居住在平和西路岸置所之地下 室,當時該入口通道鐵門是上鎖的。地下室四面環壁、設有 監視器,有一衛浴設備,該處之通風設備僅有抽風機等節, 業經被告寅○○、甲○○、子○○於本院審理中不予爭執( 參見院六卷第140 至143 頁),並有本院105 聲搜字第875 號搜索票2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現場蒐證照片21張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 ○○區○○○路0 號現場查獲漁工名單各1 份、平和西路7 號扣押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9 張(105 檢管字第2841號) 、扣押物照片3 張等件在卷可稽(參見警一卷第24至30頁; 偵二卷一第117 至127 頁;偵三卷第45至47頁;彌封B ㈡卷 第1-1 頁反面、彌封B ㈣卷第2 、25、82、90頁;彌封B ㈥ 卷第489 至497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分別係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 公司或人員僱用前往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船舶從事遠洋漁獲 捕撈工作之船員,其等分別因等待搭船前往遠洋從事魚貨捕 撈工作,或因從事遠洋從事魚貨捕撈工作完畢等待搭機返國 ,或因涉訟而暫無法離境等原因,分別於其等所屬之公司人



員、雇主或臺灣仲介安排下,前往平和西路岸置所居住,此 經如附表一編號3 、5 、6 、附表二編號2 、3 、4 、5、6 、7 、11、12、14、15、16、17、18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 編號1 、2 、3 、六至七所示外籍船員於警詢及偵查中、附 表一編號1 、2 、4 、附表二編號1 、8 、9 、10、13、附 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4 至5 、附表五編號1 所示外籍船 員於警詢中、所示外籍船員證述明確(參見偵二卷二第7 至 10頁【B-50】、第17至20頁【B-51】、第25至26頁背面、第 32至34頁【B-52】、第38至41頁【B-53】、第54至55頁、第 59至60頁【B-54】、第65至66頁背面、第76至79頁、第70至 72頁【B-55】;偵二卷三第5 至6 頁背面【B-62】、第18至 19頁背面、第29頁背面至31頁背面【B-63】、第44至47頁、 第50至54頁【B-64】、第59至60頁背面、第31頁背面至33頁 背面【B-65】、第84至87頁、第101 至104 頁【B-66】、第 97至98頁背面、第101 至104 頁【B-67】、第109 至110 頁 背面、第113 至114 頁【B-68】、第119 至120 頁背面【B- 69】、第128 至129 頁背面【B-70】、第137 至138 頁背面 【B-72】、第146 至148 頁、第152 至154頁 【B-73】、第 158 至161 頁、第169 頁背面至171 頁【B-74】、第177 至 178 頁背面【B-75】、第186 至187 頁、第171 至172 頁【 B-76】、第202 至203 頁背面、第33頁背面至35頁背面【B- 77】、第224 至225 頁背面、第231 至232 頁【B-78】、第 236 至237 頁背面、第241 至242 頁【B-79】、第246 至24 7 頁背面、第251 至253 頁【B-80】;偵二卷四第9 至13頁 【B-45】、第18至21頁、第26至29頁【B-46】、第35至38頁 、第43至46頁【B-47】、第50至51頁背面、第57至60頁【B- 48】、第64至67頁、第72至74頁【B-49】、第8 至9 頁背面 、第13至14頁【B-56】、第19至20頁背面、第24至25頁【B- 57】、第29至30頁背面、第33至37頁【B-58】、第41至42頁 背面【B-59】、第49至50頁背面【B-60】、偵一卷一第176 至177 頁、偵二卷五第64至65頁背面【B-61】、第90至91頁 背面、第95頁【B-71】、第105 至106 頁、第112 至113 頁 【B-81】),並有其等之僱用契約可證(參見附件一)。另 如附表一至三、五至七所示外籍船員分別係於如附表一至三 、五至七所示時間前往平和西路岸置所住宿等情,有上開平 和西路7號扣押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9張在卷可證;附表四 所示外籍船員則均係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前往平和西路岸置所 住宿等情,則均經附表四編號1、2所示外籍船員於偵查中、 附表四編號3、4、5所示外籍船員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參見 偵二卷五第13至14頁、第24頁、第29頁背面、第19至20頁背



面、第49頁背面),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至公訴意旨 雖認附表一編號6所示船員即B-55是於105年5月19日始前往 上開岸置所住宿,惟依據上開岸置所所查扣之平和西路7號 扣押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其上記載金洋號於105年5月18 日入住「4菲、1坦、1印」等語(參見彌封B㈥卷第490頁) ,與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外籍船員之國籍分別為菲律賓4 人、坦尚尼亞1人、印尼1人等節吻合,而B-55亦係金洋號船 員,並自陳其住在上開岸置所共3天等語(參見偵二卷二第 77頁),足認B-55亦應係和同船船員同時前往平和西路岸置 所住宿之事實,是公訴意旨誤載B- 55至平和西路岸置所時 間係105年5月19日,自應更正為105年5月18日。公訴意旨又 認附表二編號8所示船員即B-69是於105年5月18日前往上開 岸置所住宿,惟依據上開岸置所所查扣之平和西路7號扣押 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其上記載欣洋號於105年5月20日入 住「5越、13印」等語(參見彌封B㈥卷卷第496頁),與附 表二編號1至18所示之外籍船員之國籍分別為越南5人、印尼 13人等節吻合,而B-69亦係欣洋號船員,亦自陳其係於105 年5月20日上午8時許抵達上開岸置所等語(參見偵二卷三第 119頁背面),足認B-69亦應係和同船船員同時前往上開岸 置所居住之事實,是公訴意旨誤載B-69至上開岸置所時間係 105年5月18日,自應更正為105年5月20日。另公訴意旨認附 表三編號5所示船員即B-49是於105年3月20日即前往平和西 路岸置所住宿,惟依據平和西路岸置所所查扣之平和西路7 號扣押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其上記載和春62號於3月30 日共有6位越南人入住,該6位越南人其中3位分別於同年4月 3日出境1位、4月14日出境1位、5月7日出境2位後,直至5月 20日僅餘2位越南人繼續入住,然而另又有其他表格記載和 春62號自105年5月1日起,共有從自機場接送3位越南人入住 上開岸置所等節(參見彌封B㈥卷第491至493頁),復比對 證人B-45、B-47、B-48均於警詢中證述:我是105年5月1日 入境要前往和春62號船上工作,我一下飛機就被帶到上開岸 置所等語(參見偵二卷四第10、36頁、第50頁背面)、證人 B-46於偵查中證述:我是於105年3月30日來到上開岸置所等 語(參見偵二卷四第26頁)、證人B- 49於偵查中證述:我 們同艘船的6人於兩個月前一起被載到上開岸置所等語(參 見偵二卷四第72頁),而B-46與B- 49均係TUNA GO同時向詮 禾有限公司聘僱之外籍船員,有TUNA GO同時向詮禾有線公 司聘僱外籍船員合約書1份可證(參見彌封B㈤卷第33至33頁 背面)。是依上情綜合判斷,據此足認上開船員安置人數期 間表其上記載和春62號於5月1日入住3位越南人應係B-45、



B-47、B-48,而B-46與B-49應係上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其 上記載和春62號入住6位越南人之其中二位。則公訴意旨誤 載B-49至上開岸置所時間係105年3月20日,自應更正為105 年3月30日。此外,公訴意旨認附表五、六所示外籍船員分 別係於105年4月16日、105年5月14日前往平和西路岸置所住 宿,分別依扣案之船員安置人數期間表記載時間,更正該等 外籍船員至平和西路岸置所係如附表五、六所示,併予敘明 。
㈢本院依據下列各事證交互參照,認被告寅○○、甲○○、子 ○○有對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為私行拘禁之犯行: 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居住上開岸置所地下室期間, 僅可待在該外門遭上鎖之地下室內,等候搭機或搭船離台, 並無法自由出入上開岸置所等節,此經證人即如附表一、三 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該 等外籍船員上開警詢及偵查筆錄出處)。且證人B-59於偵查 中經具結後並證述:我有試過從地下室上一樓洗澡時,經過 客廳時,敲客廳的門可以請外面的人幫忙買飲料,相關位置 如我畫的位置圖。我從1 號(即地下室)到2 號(即洗澡地 點)的位置是自由的區域,3 號是第一道門(即從地下室要 通往1 樓客廳的第一道門),我有試過有上鎖,4 號是第二 道門(即從地下室要通往1 樓客廳的第二道門)沒上鎖,5 號是客廳。要進出3 號門要透過內線電話叫客廳的人來開門 ,但我沒試過電話,我是用敲門的方式,就有人來開門,我 拿錢請人幫我買飲料,我的手機隨身攜帶,可以自由使用沒 有限制,護照沒有由我保管,不知道在何人保管等語(參見 偵二卷四第73頁),並有其繪製之位置圖1 份可參(參見偵 二卷四第76頁)。至附表二所示之外籍船員雖於查獲時當日 不久前始入住上開岸置所,惟依據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 陳述:(問:至105 年5 月20日查緝人員到岸置所當天,欣 洋號的船員是否當天剛到就被帶去問訊?)8 點44分到。查 緝人員是9 點準時到。欣洋號的這些船員已經剛入住,點名 點完了,行李剛拿到地下室等語(參見院八卷第182 頁)。 據此堪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外籍船員於查緝人員前來時,亦已 進入上開岸置所地下室內,附此敘明。
⒉被告寅○○、甲○○、子○○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寅○○於偵查中已陳述:(問:對於今天搜索查獲共37 名外籍漁工是被關在上開處所的地下室,門是鎖住的他們不 能自由進出,洗澡及如廁都在地下室,有無意見?)船員只 要有事情可以按對講機,有什麼意見,或要買什麼東西可以 按對講機跟我們說,或者在門口跟我們說我們就會開門讓他



出來。(問:買東西要怎麼讓他們去買?)安置所我們就有 賣一些東西,如果太多的話也要去大賣場,我們可以代買, 他們也可以去,只是我們要陪同。(問:他們可以說只是要 出來散步、透氣、抽煙、走一走嗎?)可以,我家裡有後花 園。(問:那為什麼需要鎖住?)一般的住家都會鎖門。( 問:你現在不是鎖大門,是鎖裡面的門?)我沒有特別鎖住 ,門一關上就卡住了,而且裡面的人有鑰匙,船員裡面有很 多是老船員,我們有託付給老船員。(問:你把鑰匙託給哪 一個老船員?)現在老船員還沒有進港。(問:所以沒有把 鑰匙託給現在在裡面任何一個船員?)是。老船員在我們家 是可以自由進出的,也會幫忙煮飯,買東西。(問:今天檢 察官到現場搜索,地下室的門從裡面就是不能打開出去,有 何意見?)如果有鑰匙可以打開,只是現在裡面的人沒有鑰 匙…(問:可是身為人自由就是他們的權利為什麼他們要被 關?)如果他們不要逃跑,我們也不用這樣關他們,也不會 有這個行業等語(參見偵二卷一第64至67頁)。 ⑵被告甲○○於偵查中陳述:(問:依照今天去搜索的情況, 他們就是被鐵門關在地下室,不能自由出入,有何意見?) 雖然是這樣,但我們沒有限制他們行動,如果他們要求出來 走一走,我們也會讓他們出來走,但是出來走不是說讓他出 去我們家,我們家後面有個花園可以讓他們走,如果要買東 西,我們知會船公司,也會陪同他們去買,他們在樓下也有 對講機。(問:為什麼需要把船員鎖住?)主要是怕他們逃 跑,但是在宿舍他們有什麼需求,我們都會提供。(問:誰 有鑰匙?)我和寅○○、子○○都有。(問:船員他們不會 有鑰匙?)不會。(問:是否承妨害這些漁工自由的犯行? )我認為沒有,他們算是在我們這裡短暫的住宿,他們要去 買東西,我們會陪同他們出去買。(問:可是一般的人可以 自由去買東西,也不用人家陪同?)因為我們不會逃跑啊, 船東也是怕他們逃掉,才讓他們住宿,不然睡在船上就好了 。(問:可是身為人自由就是他們的權利為什麼他們要被關 ?)我也知道,所以住在這裡的船員我們也會教育他們不要 跑掉,因為他們會跑掉,船東才會把他們安置在宿舍等語( 參見偵二卷一第79至80頁)。
被告子○○於偵查中陳述:(問:對於今天搜索查獲共37名 外籍漁工是被關在上開處所的地下室,門是鎖住的他們不能 自由進出,洗澡及如廁都在裡面,有無意見?)他們可以外 出,如果船公司允許,我們會帶他們買一些東西,像日常用 品。(問:你們自己一樓不就有賣日常用品?)如果他們想 買衣服、褲子、鞋子,就會帶他們出去買。(問:一定要有



人陪同才能去?)是。(問:一次是否也只能有一個漁工出 去?)有時候會開一台車載同一艘船的人一起去買。(問: 可是沒有要買東西或就醫之類的,他們平常要在裡面不能出 來?)他們進宿舍就是船公司安排好,什麼時候出港或什麼 時候回家,會來發薪水給他們。(問:這段期間他們就要留 在裡面?)對。(問:你們誰有地下室門鑰匙?)我們不用 鑰匙,可以從外面打開。(問:但裡面不能自己打開?)裡 面不行,但有對講機可以跟我們反應事情。…(問:船公司 的人知不知道你們是這樣把漁工關起來?)知道。(問:為 何他們會知道?)他們就是很怕他們的漁工逃跑才會放在我 們這裡安置。(問:平常誰要負責看著他們?)我們24小時 都在家,有狀況可以隨時處理。(問:是否承認妨害這些漁 工自由的犯行?)沒有。如果他們自己出去就不會回來了, 如果他們要買東西,人生地不熟,我們帶他們去也比較好。 (問:可是身為人,自由就是他們的權利為什麼他們要被關 ?)他們如果出來放風就會不見,就會脫逃,他們進來安置 1 個禮拜或14天,就會出港或回家,我們只是暫時的安置所 等語(參見偵二卷一第89至90頁)。
⑷被告寅○○、甲○○、子○○雖均於偵查中否認有對如附表 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為妨害自由犯行,惟依據其等上開陳 述內容,其等對於上開岸置所地下室之大門有上鎖,由內無 法自由開啟,且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在所內是無法 自由地自該地下室門口外出到上開岸置所1 樓處,以及該等 外籍船員亦均無從自由出入該安置所等事實均坦承在卷,堪 認其等實質上已自白其等有以在上開地下室大門設置門鎖之 方式,將在該地下室內住宿之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 私行拘禁等節。據此足徵如附表一、三至七所示之外籍船員 上開證述其等有遭拘禁在上開地下室內應屬事實。 ⒊證人即當日到場查緝之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員己○○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當天擔任一同蒐證、查緝及移送的勤 務。當初我們要進去的時候是岸置所的員工幫我們開門讓我 們進入的,我們有先出示搜索票跟宣導相關的細節。出示搜 索票後查緝人員就分批進去,一批可能6 至8 人,我是第一 批。(問:要走到地下室的時候,是否有先看到一道木門跟 一道鐵門?)印象是一道鐵門,鐵門進去就可以通到地下室 。那天進去查緝要開那個鐵門時,我不是走第一個,我走在 中間,我走進去的時候,鐵門是已經打開了,我就隨同查緝 人員下去地下室查看。(問:當時你們有無去看鐵門開啟及 關的方式?)我們跟檢察官有在那裡查看,門是關起來從裡 面無法開啟了。(問:就只要拉上無法開啟?)是,從地下



室那邊就無法開啟。而樓梯下去就是外籍漁工的生活空間, 地下室到一樓的通道就只有那條路,外籍漁工要從地下室上 來一樓一定要通過那個鐵門才能上來等語(參見院九卷第36 1 至372 頁)。
⒋而經本院當庭勘驗查緝人員到上開岸置所執行搜索之情形: ⑴檔案:1.地下室生活空間【時間:全長2分19秒】 ①第00分10秒:影片開始,先進入一個有門鎖的木門。 ②第00分17秒:試了一下門鎖,可以正常使用。 ③第00分28秒:進入後往右轉,走道前方有一個開啟的鐵門, 盡頭是一間廁所。
④第00分45秒:測試鐵門門鎖,可以正常使用。 ⑤第00分50秒:從鐵門進入後左邊是一個通往地下室的樓梯。 ⑥第01分05秒:樓梯下方坐著很多外籍漁工,牆壁上掛著毛巾 及衣物。
⑦第01分18秒:每個外籍漁工都有一個墊子,空間內有一台正 在播放的電視、三台電扇,沒看到對外窗。
⑧第01分40秒:鏡頭往回拍,樓梯上方有一台飲水機。 ⑨第01分47秒: 飲水機上方有台電扇,電扇上方有一個監視器 鏡頭。
⑩第01分53秒: 往回爬上樓梯後右轉出了鐵門,看到一開始拍 到的木門。
⑪第02分04秒: 走出木門後左邊有一個走道。 ⑫第02分15秒: 走道的盡頭是一間廚房,廚房裡有一個落地門 與戶外是可以相通的。
以上有本院107 年11月6 日勘驗筆錄1 份及法助先行製作勘 驗筆錄之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參(參見院八卷第176 頁背面 至177 頁、第206 至2088頁)。
⑵檔案:3.查緝人進入地下室【時間:全長4分36秒】 ①第00分15秒:男聲: 「現在時間民國105 年5 月20日,星期 五,時間9 點05分。」
②第00分31秒:男聲: 「於高雄市○○區○○○路0 號進入搜 索。」女聲:「歡迎光臨。」
③第00分44秒:進入平和西路7 號,裡面是一間辦公處所。 ④第00分50秒:左邊的牆上有一個白板。男聲:「在該寄居所 牆壁上,分別寫有漁船以及外勞數量,總共合
計37名。
⑤第01分28秒:白板對面的牆上有一個監控銀幕,共有16個畫 面。
⑥第01分41秒:銀幕畫面內有外籍漁工在寄居所的影像。男聲 :「該攝影畫面為該住處地下室,疑似拘禁外




籍漁工住所畫面。」
⑦第02分12秒:往裡面走有一個走道,走道左邊的入口有一個 可以上鎖的木門,以下與「檔案:1. 地下室生 活空間」的畫面相同。
以上有本院107 年11月6 日勘驗筆錄1 份及法助先行製作勘 驗筆錄之翻拍照片7 張在卷可參(參見院八卷第177 頁至 177 頁背面、第208 頁背面至208 頁背面)。 ⑶檔案:5. 鐵門門鎖,需鑰匙才能出去【時間: 全長00分55秒 】內外拍攝通往地下室鐵門的影像。男聲:這是外部(指該 鐵門之外部,即法助先行製作勘驗筆錄第12頁之上圖,院八 卷第211 頁背面)。男聲:裡面這邊要有鑰匙才能出去(指 該鐵門之內部,即法助先行製作勘驗筆錄第12頁之下圖,院 八卷第211 頁背面)。又該檔案搭配檔案1 勘驗內容(法助 先行製作勘驗筆錄第2 頁中間之圖片,院八卷第206 頁背面 ),可以看出鐵門內側須有鑰匙才可以打開。以上有本院10 7 年11月6 日勘驗筆錄1 份及法助先行製作勘驗筆錄之翻拍 照片2 張在卷可參(參見院八卷第178 頁、第211 至211 頁 背面)。
⑷本院又於108 年7 月16日當庭在勘驗上開「檔案:3. 查緝人 進入地下室」之光碟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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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