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38號
KSHV,108,上,238,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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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旭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致弘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38 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
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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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