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旭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致弘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38 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
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