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景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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