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184號
KSHM,108,上訴,118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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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偉杰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8 年度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749號、107 年度偵
字第91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偉杰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Mephedrone均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或意 圖販賣而持有。然於民國107 年5 月初某日,在位於高雄市 橋頭區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旁空地某處, 以新臺幣(下同)8 萬3,0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綽號「賴董」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10 0 公克及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後非法持有之。 吳偉杰於購入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除部分供己施用外,竟 另萌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將前開所購得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藏放在其委由不知情之友人 蔡明宇所租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D1房 之租屋處內,並以其所有藏放租屋處內之如附表編號9 、10 所示之電子磅秤3 臺及夾鏈袋6 包等物供其秤量、分裝前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再利用其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1所 示之蘋果廠牌IPHONE銀色手機1 支(含SIM 卡1 枚,IMEI: 000000000000000 ,下稱銀色IPHONE手機)及其內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不特定人聯繫交易第三級毒品事宜;吳 偉杰進而於同年5 月16日下午7 時許,前往上開租屋處將部 分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外出隨身攜帶,準備伺機出售以營利 。嗣於同日下午7 時25分許,經警持橋頭地院核發之107 年 度聲搜字第221 號搜索票前往吳偉杰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之 際,先在上開租屋處樓下,於吳偉杰身上扣得其所有甫自上 開租屋處內取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 包(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及純質 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7 、7-1 所 示之其中毒品咖啡包50包,以及其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



之上開銀色IPHONE手機1 支;再於上開租屋處內扣得吳偉杰 所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 號6 所示)、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其餘毒品咖啡包50 包及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包裝其所購買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所用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殘渣大包裝袋3 只等物, 及扣得上開電子磅秤3 臺及夾鏈袋6 包等物;另於同日下午 9 時10分許,經徵得吳偉杰之同意後,前往其位於高雄市○ ○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另自吳 偉杰所駕駛停放在上開租屋處1 樓前某處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內(登記名義人為吳偉杰之母蕭玉惠,前經 員警扣押後業經檢察官發還蕭玉惠領回)、上開租屋處之桌 子抽屜內及前開住處等處,分別扣得其所有而與本案犯罪無 關之如附表編號12至21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 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對傳聞證據例外規定有證據能力之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 引用言詞及書面陳述等各項證據資料,其中傳聞證據部分, 業經被告吳偉杰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準備、審 理程序中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13 頁、本院卷第107-115 頁、144 頁),復均未於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復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等傳 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其他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又以之 作為本案論罪之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性, 則依前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於上開購入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毒咖啡包及被查扣如 附表之物品均坦供在卷,雖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否認有意 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並辯稱:購買扣案之愷他命 及毒品咖啡包都是要供己施用,伊將愷他命再分裝成小包也 是要供自己施用,因為伊每天都要施用5 至10公克愷他命, 100 公克愷他命大概10至15天就會施用完畢,咖啡包部分則 每日約要施用5 至10包,嗣又改稱伊每月約要施用30、40包 咖啡包云云。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坦承於前揭 時間、地點向綽號「賴董」之成年男子購入扣案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100 包後,先將之放置在其上開租屋 處內,嗣於107 年5 月16日下午7 時許,甫自上開租屋處內 取出部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外出之際,為警於 該租屋處樓下查獲等事實,並供承買這些毒品本來是想要自 己施用,後來才想多餘的可以賣,而坦供係意圖販賣而持有 等情(見本院卷第107 、144 、160-161 、170 頁)。二、經查:被告於107 年5 月初某日,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銀色IP HONE手機內所搭載之Facetime通訊軟體與綽號「賴董」之男 子聯繫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 咖啡包之價金、數量等事宜後,在橋頭地院旁空地某處,向 綽號「賴董」之男子購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 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00 包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6日下午7 時許,經警持橋頭 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先在上開租屋 處樓下查獲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查獲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 包、如附表編號7 、7-1 所 示之其中毒品咖啡包50包及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銀色IPHONE 手機1 支,並在其所駕駛停放在該處樓下之上開自用小客車 內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之現金共新台幣(下 同)85萬8 千元、蘋果廠牌IPHONE型號黑色手機1 支(下稱 黑色IPHONE手機)、遠傳電信SIM 卡1 張及該車後座暗倉遙 控器1 個等物;而警方隨後在上開租屋處內扣得被告所持有 之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其餘毒品咖啡包50包及如附表 編號6 、8 至10、12、14、1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殘渣大包裝袋3 個、電子磅秤 3 臺、夾鏈袋6 包、毒梅片2 片、毒品研磨器1 組等物;再 於同日下午9 時許,前往被告位於上開住處,經徵得其同意 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5 、13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研磨盤1 組等物 ,以及被告所持有扣案之銀色IPHONE手機內有被告所稱之綽 號「賴董」之男子的Facetime通訊軟體帳號Rv16888 之聯絡 資訊等事實,除經被告供認在卷外,復有橋頭地院107 年度 聲搜字第221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下稱三民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各4 份、被 告107 年5 月16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本案查獲 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22張、扣案毒品之三民二分局查獲涉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初步檢驗照片6 份、上開租屋處查獲現場照片5 張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16 至20、22至24、26至28、30至32、34、40、47至66頁;警二



卷第89、90頁),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白色粉末6 包,經送請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鑑定,其鑑定結果均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及純質淨 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7 、7-1 所 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經送請凱旋醫院、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中和紀念醫院)各抽取其中10包、 3 包予以鑑定,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 成分(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及其餘90包總毛重均 詳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一節,有凱旋醫院107 年7 月 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076 、5407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中和紀念醫院108 年3 月25日第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檢驗報告、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咖啡包秤重毛 重資料各1 份在卷可按(見偵一卷第177 至179 、181 至18 9 頁;訴字卷一第125 、127 、129 、131 頁),是此部分 之事實,均堪予認定。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業就其意圖販賣持有本案扣 案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坦認不諱,僅表示因不知坦承可依法 減刑,所以在之前都否認犯罪,對警詢中有告知自白可減刑 之事,因當時腦筋一片空白,沒有聽清楚云云;其辯護人為 其辯稱:警詢中並未告知被告如有自白可依法減輕其刑,加 以被告於警詢中未有律師陪同,有違刑法第2 條之注意義務 ,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有欠完備;偵查中亦復有相同之情形, 雖偵查中有律師陪同,但所訊問之內容僅在調查毒品來源及 相關證據之憑信力,未曉諭被告自白。如偵查機關未給予被 告自白機會,實務上解釋此時被告縱未於偵查中自白,只要 審判中自白仍有減刑寬典之適用等語。然查:被告雖自始即 對持有扣案之大量第三級毒品坦供不諱,惟自警詢、偵查、 羈押訊問及原審詢問其持有大量之本案查扣毒品均一直否認 有販賣或販賣之意圖。而警詢時警方已明確告知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犯第4 至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同條第2 項,犯第4 至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之寬典,並詢問其是否清楚?被告答稱: 「清楚。」,該日並有辯護律師陪同(見警二卷第16、21頁 ),被告及辯護人所稱各節核與卷證資料有別,尚難採為被 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承主觀上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之犯意,而將其所購入而持有之扣案毒品咖啡包,以及 將其所購入而持有之扣案愷他命予以秤重、分裝後,伺機轉



售不特定人以牟利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原審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 並審酌被告本身即染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惡習,應明 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竟貪圖個人不法利益,無視 法律禁令,將購得之毒品轉為販賣之意圖,隨身攜帶,伺機 欲轉售不特定人以牟利,助長毒品氾濫,亦足以衍生其他犯 罪,兼衡其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復考量本案遭查獲愷他命 重量已達94餘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 量非微,且毒品純度非低,惟被告所持有大量毒品已遭警方 查扣在案,其所犯罪所生危害幸未再予擴大,及被告個人背 景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 年,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 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 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
七、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 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 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 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 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 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者,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 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 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 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前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6年度臺 上字第884 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白色粉末6 包及如附表編號 7 、7-1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經檢驗後分別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或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 ne成分(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及純質淨重均詳如



附表編號1 至7-1 所示)等節,有如前述,足認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俱屬違禁物;則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而包 裝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6 只,及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Mephedrone成分之小惡魔彩色咖啡包裝袋等物,其內分 別含有極微之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而無法析離,亦無 析離之必要及實益,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識耗損 之愷他命、硝甲西泮、Mephedrone等物,既均已因鑑驗而滅 失,爰不再諭知沒收之,併此敘明。至公訴意旨認該等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尚屬有誤,併此敘明。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大包裝 袋3 只,均係供被告包裝其所購得之扣案愷他命所用之物, 以防止毒品外漏一節,已據被告供述甚詳,可見該等殘渣袋 應均屬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該等殘渣袋3 只,因 被告涉犯施用第三級毒品案件,原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分 沒入而移送至該局辦理銷毀沒入程序中,然經原審函請該局 應移送至法院扣押後,業經原審法院辦理入庫扣押在案等節 ,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8 年3 月26日高市 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0857000 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107 年6 月5 日第 KH/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108 年4 月19日高市警刑偵字第10832441000 號函及三民 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三民第二分局108 年4 月25日高市 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1188200 號函暨所檢附上開殘渣袋之扣 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考(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47 至15 7 、319 、353 頁;訴字卷二第11至13頁);又該等殘渣袋內 應均含有少許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無從將之析離, 亦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而均 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俱併予宣告 沒收之。至起訴意旨漏未記載此部分殘渣袋,且漏未聲請宣 告沒收一節,應予補充,附予述明。
㈡次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 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已有明文。經 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電子磅秤3 臺及夾鏈袋6 包



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並分係供其持以秤量、分裝其所購入 之愷他命所用之物一節,業經被告陳明在卷,前已述及,由 此可見該等物品應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之。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銀色IPHONE手機1 支,係供被 告聯絡綽號「賴董」之男子購入本案遭查扣之愷他命及毒品 咖啡包所用之工具,已據被告陳述在卷,亦如上述;從而, 可認該支手機應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毒品研磨器具各1 組( 起 訴書附表漏載其中1 組研磨器具,應予補充) ,雖均為被告 所有,然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一再陳明該等研磨器具 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等語( 警一卷第6 、9 頁;訴字卷一第 110 頁) ;而被告確有施用愷他命之事實,已有前揭被告尿 液檢驗報告附卷可參,故不能排除此等物品係供被告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且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 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且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 ,故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至公訴意旨認該等研磨器具係屬 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尚無所憑,一併敘明。 ⒋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6至20所示之物,固均為被告所有,惟 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 犯罪有關,且均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尚無從為 沒收之諭知,至公訴意旨亦認該等物品均屬供被告為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容有誤會,一併敘明。
⒌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1 部,於偵查中即已據檢察官發還車主蕭玉惠領回,且查 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又非屬違禁物或 應義務沒收之物,自庸從為沒收之諭知。
㈢末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毒梅片共2 顆,均經 送請檢驗,其結果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各含 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 一節 ,有凱旋醫院107 年7 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077 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存卷可參( 見偵一卷第189 頁) ,故 可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俱屬違禁 物;然被告業已供明該等毒梅片為其向藥頭購買毒品時,由 藥頭一併贈送予其試用等情( 見偵一卷第207 頁;訴字卷一 第110 頁) ;又依現存案卷事證,亦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 認定被告有基於販賣之意圖而販賣該等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 之毒梅片之事實或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再者,依起訴書附 表並未將該等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梅片列入被



告本案犯罪之起訴範圍;從而,此部分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
㈣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經送請凱 旋醫院、中和紀念醫院各抽取其中10包、3 包予以鑑定,凱 旋醫院所鑑定之10包未就其純度為鑑定,中和紀念醫院所鑑 定之3 包則有就純度為鑑定,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書狀聲請就 扣案之100 包咖啡包送驗其成份及純質淨重,用以審酌被告 持有咖啡包之純質淨重為被告量刑之參考云云,惟據辯護人 於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以已送驗之咖啡包純度之平均質為未 送鑑之咖啡純度之推定等語,經核本案被告係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與單純持有毒品須達一定之重量犯罪構成 要件不同,且被告所犯本案之6 包第三毒品檢驗後純質淨重 重量已達55.926公克(0.021x70.18% +4.334x76.55% +4.28 8 x71.32% +4.530x74.28% +0.796x72.40% +80.314x56.77% ),遠遠已超過純質淨重20公克,另被告持有之咖啡包數量 高達100 包,雖僅有鑑定3 包之純質成份,惟其分別為3.78 % 、5.01% 、4.01% ,平均為4.26% ,相差不多,本院亦未 以其所持咖啡包之純質淨重為量刑之依據,核無再就其餘之 97包為純質成份鑑定之必要。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 刑各款事項,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上級審法院 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於量刑時雖 有敘明兼衡被告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未見悔意等 旨,然因原審所考量被告本身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惡 習,無視法律禁令,將購得之毒品轉為販賣之意圖,隨身攜 帶,伺機欲轉售不特定人以牟利,助長毒品氾濫,亦足以衍 生其他犯罪,且遭查扣愷他命及毒咖啡包,數量均非微,毒 品純度非低等情;本院並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3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 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原審所為上開斟酌並敘明參酌事項,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 年,已屬低度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界限無違,其量刑已屬適當。 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云云。被告雖於 本院始坦承犯行,惟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刑規定(已如前述),且被告所購得意圖販賣之毒品 數量不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 年,已屬低度刑,所為量刑 應屬允當,被告雖另以其須照顧有身心障礙之祖父請求為量 刑參考云云,核非減輕其刑量刑之考量,被告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鑑定結果 │ 扣押地點 │ 備 註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 │命成分(純度約70.1│昌路885 巷25號│7年7月16日高市凱醫│
│ │ │8 %,檢驗前總純質│前 │驗字第54076 號濫用│
│ │ │淨重約為零點零叁壹│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公克,檢驗前為淨重│ │ │
│ │ │零點零肆肆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為零點零貳│ │ │
│ │ │壹公克) │ │ │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76.5│昌路885 巷25號│ │
│ │ │5 %,檢驗前總純質│前 │ │




│ │ │淨重為叁點叁肆零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為肆│ │ │
│ │ │點叁陸叁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為肆點叁叁肆│ │ │
│ │ │公克) │ │ │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71.3│昌路885 巷25號│ │
│ │ │2 %,檢驗前總純質│前 │ │
│ │ │淨重約叁點零柒捌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肆點│ │ │
│ │ │叁壹陸公克、檢驗後│ │ │
│ │ │淨重肆點貳捌捌公克│ │ │
│ │ │) │ │ │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74.2│昌路885 巷25號│ │
│ │ │8 %,檢驗前總純質│前 │ │
│ │ │淨重為叁點肆零陸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為肆│ │ │
│ │ │點伍捌陸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為肆點伍叁零│ │ │
│ │ │克) │ │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梓官區赤│ │
│ │ │命成分(純度約72.4│崁北路64巷69號│ │
│ │ │0 %,檢驗前總純質│ │ │
│ │ │淨重為零點陸零零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為零│ │ │
│ │ │點捌貳玖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為零點柒玖陸│ │ │
│ │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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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56.7│昌路885 巷8號2│ │
│ │ │7 %,檢驗前總純質│樓D1房 │ │
│ │ │淨重為肆拾伍點陸壹│ │ │
│ │ │柒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 │為捌拾點叁伍肆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捌拾│ │ │




│ │ │點叁壹肆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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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其中伍拾包於高│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Mephedrone成分之毒│西泮、Mephedrone、│雄市楠梓區後昌│7 年7 月16日高市凱│
│ │品咖啡包拾包( 各含小│第五級毒品咖啡因成│路885 巷25號前│醫驗字第54077 號濫│
│ │惡魔彩色咖啡包裝袋壹│分(含小惡魔彩色咖│扣押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包,抽驗其中拾包檢驗│啡包裝袋壹只,檢驗│其餘伍拾包於高│書。 │
│ │) │前淨重為拾點零玖捌│雄市楠梓區後昌│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為│路885 巷8 號2 │ │
│ │ │捌點玖伍叁公克) │樓D1房扣押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玖點玖柒肆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捌點│ │ │
│ │ │捌陸零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成│ │ │
│ │ │分(含小惡魔彩色咖│ │ │
│ │ │啡裝袋壹只,檢驗前│ │ │
│ │ │淨重為拾點零玖叁公│ │ │
│ │ │克、檢驗後淨重為捌│ │ │
│ │ │扁捌捌肆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零貳壹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捌點│ │ │
│ │ │玖玖叁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伍捌叁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陸肆叁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肆叁叁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叁貳柒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貳捌陸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叁肆捌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叁陸貳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貳捌柒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壹叁伍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貳玖貳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壹肆捌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壹肆貳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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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