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珍娜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
件(本院108年度選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瞭解本院108年度選上字第19號當 選無效事件(下稱本案),原審法院民國108年5月22日準備 程序之庭期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