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311號
TNHV,108,上易,311,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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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邱良宇 
訴訟代理人 邱榮憲 
被上訴人  邱茂興 
訴訟代理人 邱重仁 
被上訴人  邱永圳 
訴訟代理人 邱麗仙 
被上訴人  曾信元 
兼訴訟代理 温相賢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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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