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71號
TNHV,108,上,171,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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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陳綉湘 

      杜業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文淵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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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