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陳綉湘
杜業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文淵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