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82號
TNHM,108,聲,98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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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世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世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世弦前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1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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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