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緝字,107年度,963號
TNHM,107,上訴緝,963,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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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緝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信助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易帥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93年度訴字第710 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113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易信助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已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事 實
一、易信助於民國83年3 月至91年2 月間,擔任雲林縣大埤鄉鄉 長,依法負責大埤鄉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投標廠商指定及 底價核定,並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該鄉公所工程發包為 其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又易信 助於83年3 月當選鄉長後,迄85年初間,因缺錢花用,先後 向自83年起即擔任大埤鄉鄉民代表之黃玉猜(業經最高法院 以98年度台上字第7153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確定)借款總額 達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經清償部分款項後,尚餘500 萬元未償還。85年初,黃玉猜因擔任鄉民代表之便,得知大 埤鄉公所將發包多項農路、道路或排水工程,遂經由友人李 特山(業已死亡,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易信助聯繫 ,雙方約定由易信助洩露工程底價,並利用鄉長職權配合黃 玉猜指定特定廠商承包相關工程,黃玉猜則以得標廠商交付 之回扣,抵償易信助前積欠未還之債務,且以李特山居中傳 遞訊息,而互相達成概括犯意之聯絡。黃玉猜遂於85年1 、 2 月間,先經李特山引介認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實際共同負責人吳崑澤(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95年度六簡字第11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褫奪公權1 年、 緩刑2 年確定)後,即向吳崑澤表示可請易信助將大埤鄉公 所發包之數項工程交由○○公司承作,惟吳崑澤須先覓妥陪 標廠商,並將廠商名單交付李特山或黃玉猜,以使黃玉猜安 排大埤鄉公所指定特定陪標廠商參加比價,而○○公司於各 項工程得標後,須提供工程得標價百分之15之回扣予黃玉猜



吳崑澤黃玉猜達成協議後,復與其弟即○○公司共同負 責人吳昆智(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六簡字第112 號 判處有期徒刑7 月、褫奪公權1 年、緩刑2 年確定)合意行 賄圍標,由吳昆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負責人邱慶常吳崑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 司)負責人陳永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 責人陳清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黃 火成等人,商請擔任○○公司之陪標廠商。再由吳崑澤將廠 商名單交予李特山,李特山則將○○公司及○○、○○、○ ○、○○公司之內定廠商名單交予易信助,並請其指定為投 標比價廠商,以便○○公司進行圍標。嗣如附表所示之大埤 鄉公所13項農路、道路改善工程,自85年3 月起迄同年9 月 間止,陸續進行工程招標,而易信助利用掌握大埤鄉公所投 標廠商指定及底價核定權利,暨小型工程採行通訊比價發包 程序之機會,明知依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查條例規定,辦理比價應通知殷實廠商3 家以上投標比價 辦理,惟易信助認可解決積欠黃玉猜之債務,明知違背法令 ,猶基於上揭概括犯意聯絡,依李特山提供之○○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廠商名單,先後 於發包簽呈上批示指定如附表所示○○公司及上揭陪標廠商 中之2 家參與工程比價,而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 並於投標前由易信助告訴李特山如何訂定底價(即將工程顧 問公司所設計之單價從萬元以下之數字刪掉),再由李特山 按照易信助告知之核定底價方式自行計算出大概之底價後, 將該底價書寫完畢裝入信封,再以報紙包裝交給黃玉猜,轉 交予吳昆智吳崑澤。嗣吳崑澤接獲大埤鄉公所指定比價通 知後,即與吳昆智分頭收取○○公司、○○公司、○○公司 、○○公司之標單,並由吳昆智吳崑澤兄弟自行填寫、用 印後,依已知之底價,填寫極接近底價之數額後投遞標函, 而為圍標,其得標價格均如附表所示為核定底價百分之98至 99之間。繼之,吳崑澤於如附表所示工程得標後至86年6 月 間完工止之期間內,自其設於彰化銀行土庫分行帳戶內,各 提領每項工程款金額百分之15現金,分數次在其住處或送至 大埤鄉○○○街3 號黃玉猜住所,當面交付黃玉猜收取,黃 玉猜因此收取回扣之不法利益總計515 萬6,100 元(即工程 得標總金額3,437 萬4,000 元之百分之15),易信助則與黃 玉猜協議抵銷上開欠款中之100 萬元,而與黃玉猜分贓(另 以土地還債300 萬元及支票還債100 萬元)。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縣調查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93發查 偵13號卷第1 宗第159 至162 頁,本院卷第573 頁),並有 下列證據可佐:
㈠被告自83年3 月起至91年2 月間,擔任雲林縣大埤鄉鄉長, 受雲林縣縣政府之監督指揮,辦理大埤鄉自治事項,及執行 縣政府委辦事項,並負有督導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即大埤 鄉公所公共工程之設計、預算、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 發包興建事項,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黃玉猜則自83 年起至87年止擔任大埤鄉鄉民代表會之鄉民代表,有雲林縣 大埤鄉公所95年12月7 日埤鄉民字第0950011043號函復被告 任職大埤鄉第12、13屆鄉長資料、雲林縣大埤鄉民代表會95 年12月6 日埤鄉代字第0950000770號函復黃玉猜曾任第15屆 鄉民代表等函文資料在卷可稽,應認屬實。
㈡被告於83至85年間陸續向黃玉猜借款580 萬元,嗣經小額還 款會算後,仍欠款500 萬元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 黃玉猜供述情節相符,復有580 萬元借據影本在卷可稽(原 審卷第116 頁),可信為真實。
㈢附表所示13項工程均由○○公司得標承攬,得標金額及底價 、開標日期均如附表所示,並有大埤鄉公所95年12月8 日埤 鄉建字第0950011044號函、95年12月14日埤鄉建字第095001 1318號函復附表所示工程之核定底價、得標金額、工程款給 付日期、得標廠商、陪標廠商等資料在卷可佐(詳黃玉猜案 電子卷證原審卷第215 至252 、286 至290 頁),復有卷附 下述文書可稽(詳外放證據卷):
⒈附表編號1 「主農路四至主農路三農路改善工程」: ①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②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 、工程基本單價計算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 方計算書、級配料計算書)。③開標簽呈。④擇定廠商名單 。⑤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⑥呈請核定底價簽呈。⑦工程 底價單。⑧○○公司投標資料(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 切結書、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⑨○○公司投標資料( 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切結書、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 )。⑩○○公司投標資料(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切結 書、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⑪比價紀錄表。⑫押標金退 還清冊。⑬○○公司當標簽呈。⑭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 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⑮驗收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 表)。⑯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書。⑰瀝青混合料瀝青含 量試驗報告。⑱增加工程款簽呈。⑲撥款簽呈。⑳工程開工



呈報表。㉑工程竣工呈報表。㉒工程保固切結書。㉓支出憑 證(○○公司統一發票)。
⒉附表編號2 「豐岡村田心子排水改善工程」: 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工程基本單價計算表、單價分析 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書、施工標示牌詳圖、施工 說明書、「位置圖、標準斷面圖」)。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 書。③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比價紀錄表、 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崇裕水泥與福群瀝青公司切結書、工 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④營繕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含營繕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位 置圖、標準斷面圖」、「平面圖、縱橫斷面圖」、「平面圖 、縱橫斷面圖、矩型箱涵詳圖」、「護坡、排水溝、版蓋、 鑄鐵蓋等詳圖」、「橫斷面圖」、施工前、中、後照片、工 程完工呈報書、工程保固切結書)。
⒊附表編號3 「大埤鄉道路工程2-2 」:
①○○公司得標簽呈。②第一次修正(變更設計)施工預算 書。③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 。④工程竣工呈報表。⑤第一次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送核簽 呈。⑥驗收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表)。⑦混凝土圓柱試體 抗壓強度試驗報告。⑧瀝青混合物瀝青含量試驗報告單。⑨ 驗收結算簽呈。⑩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工程結算明 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表、級配料計算書)。⑪ 撥款簽呈。⑫工程保固切結。⑬支出憑證(○○公司統一發 票)。⑭○○公司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 第一號明細表、第二號明細表、切結書、標單、工程補充說 明書)。⑮○○公司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 、第一號明細表、第二號明細表、切結書、標單、工程補充 說明書)。⑯○○公司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 書、第一號明細表、第二號明細表、切結書、標單、工程補 充說明書)。⑰比價紀錄表。⑱押標金退還清冊。⑲工程底 價單。⑳核定底價簽呈。㉑擇定廠商名單。㉒領取招標文件 通知函稿。㉓開標簽呈。㉔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 ㉕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道路工程中區測量規劃設計 隊函。
⒋附表編號4 「三結村頂埤道路改善工程」:
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 土石方計算表、施工說明書、「縱橫、斷面設計圖、施工位 置圖」)。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工程合約(含工程合 約、合約保證書、比價紀錄表、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崇裕 水泥與福群瀝青公司切結書、工程估價表暨單價分析表、施



工說明書)。④開工呈報書。⑤完工報告書。⑥工程保固切 結書。⑦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數量合計表、工程數 量計算表、土石方計算表、「縱橫、斷面設計圖、施工位置 圖」)。
⒌附表編號5 「大德村道路改善工程」:
雲林縣政府85年5 月20日85府民業字第061364號函檢送台灣 省政府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各項建設核辦工程發包紀錄及補助 款一覽表。
⒍附表編號6 「豐岡村道路改善工程」:
雲林縣政府85年5 月20日85府民業字第061364號函檢送台灣 省政府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各項建設核辦工程發包紀錄及補助 款一覽表。
⒎附表編號7 「尚義村道路改善工程」:
①第一次開標簽呈(預定85年6 月7 日開標)。②第一次擇 定廠商名單(東林富元、進耀)。③85年5 月31日發文之 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④第一次核定底價簽呈。⑤第一次 工程底價單。⑥東林公司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投 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營利事業登記證)。⑦富元公司 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 、營利事業登記證、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⑧進 耀公司投標資料(含工程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營利 事業登記證、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⑨第一次( 85年6 月7 日)比價紀錄表。⑩第一次(85年6 月7 日)押 標金退還清冊。⑪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⑫雲林縣 政府85年5 月20日85府民業字第061364號函檢送台灣省政府 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各項建設核辦工程發包紀錄及補助款一覽 表。⑬第二次擇定廠商名單(○○、○○、○○)。⑭85年 6 月12日發文之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⑮呈請核定底價簽 呈。⑯第二次開標簽呈(預定85年6 月18日開標)。⑰第二 次工程底價單。⑱○○公司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 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⑲○○公司投標資料(含工 程估價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 。⑳○○公司投標資料(含工程估價書、單價分析表、工程 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㉑85年6 月18日○○公司當 標簽呈。㉒第二次(85年6 月18日)比價紀錄表。㉓第二次 (85年6 月18日)押標金退還清冊。
⒏附表編號8 「尚義村及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 ①85年5 月15日簽辦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發包簽呈。②85年 5 月15日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之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案件通 知單。③85年4 月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



簽呈。④85年6 月尚義村及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預算書移送 發包中心簽呈。⑤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工程基本單價計 算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書)。⑥雲 林縣政府85年6 月10日85府民業字第070441號函。⑦開標簽 呈。⑧擇定廠商名單。⑨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⑩呈請核 定底價簽呈。⑪工程底價單。⑫比價紀錄表。⑬押標金退還 清冊。⑭○○公司投標資料(切結書、標單、工程估價書、 單價分析表、工程補充說明書)。 ⑮○○公司投標資料( 切結書、標單、工程估價書、單價分析表、工程補充說明書 )。⑯○○公司投標資料(切結書、標單、工程估價書、單 價分析表、工程補充說明書)。⑰○○公司當標簽呈。⑱工 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⑲驗收 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表)⑳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報告 。㉑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㉒驗收結算簽呈。㉓工程保 固切結書。㉔開工呈報表。㉕竣工呈報表。㉖營繕工程結算 驗收證明書(含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 算表、級配料計算書)。㉗撥款簽呈。㉘支出憑證(○○公 司統一發票)。
⒐附表編號9 「西鎮村及豐岡村排水改善工程」: ①雲林縣政府85年6 月10號85府民業字第0740441 號函。② 比價紀錄表(93發查偵第13號卷第1 宗第141 頁)。 ⒑附表編號10「農路七農路改善工程」:
①呈核工程預算書簽呈。②縣府同意工程預算書函文。③工 程預算書(含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說明 書)。④開標簽呈⑤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⑥擇定廠商名 單。⑦核定底價簽呈。⑧工程底價單。⑨○○公司投標資料 (切結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包商 估價單)。⑩○○公司投標資料(切結書、營利事業登記證 、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包商估價單)。 ⑪○○公司投 標資料(切結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 、包商估價單)。⑫比價紀錄表。⑬押標金退還清冊。⑭○ ○公司當標簽呈。⑮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 保證人資料)。⑯驗收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表)⑰工程竣 工呈報表。⑱工程開工呈報表。⑲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 報告。⑳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㉑撥款簽呈。㉒扣款簽 呈。㉓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 數量計算表)。㉔工程保固切結書。㉕支出憑證(○○公司 統一發票)。
⒒附表編號11「三結村道路改善工程」:
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



說明書)。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結算驗收證明書。 ⒓附表編號12「北和村道路改善工程」:
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 說明書)。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結算驗收證明書。 ⒔附表編號13「R52-1 農路改善工程」: 比價紀錄表(黃玉猜案電子卷證93發查偵第13號卷第1 宗第 115 頁)。
㈣共同被告黃玉猜緝獲後經檢察官聲押時曾自承:我承認檢察 官起訴的貪污及洩密罪,那是當初底價被告沒有跟我明講那 是底價,是李特山他每次都是用報紙包信封叫我拿過去這樣 ,我不知道底價那麼嚴重,李特山他用報紙包起來叫我拿過 去。回扣的事是因為被告的意思好像有透過李特山說要給我 抵債的,我有從吳昆智吳崑澤兄弟那邊拿過工程回扣款, 但是他沒有表明那麼詳細,因為被告有表示那是要還債的。 這個事情我知道我錯了等語(黃玉猜案羈押卷第6 至9 頁) 。足見李特山依照被告核定底價之方式,計算出每件工程之 底價後,裝入信封袋內,再以報紙包裝,交給黃玉猜轉告○ ○公司負責人吳昆智吳崑澤,經由不實比價圍標,由○○ 公司得標後,而收取○○公司負責人吳昆智吳崑澤交付之 回扣,以抵償被告積欠黃玉猜之債務至明。
㈤附表所示之13項工程,係由吳昆智吳崑澤商請其他廠商陪 標或借牌,投標而虛偽比價,並無實際競標之事實。茲分述 如下:
⒈證人吳崑澤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我在96年1 月22日原審審判 中證述「因為之前我就做過大埤鄉公所的工程,我有一個朋 友李特山有做我的工作,他說黃小姐有一些要給我們作,工 程用比價方式,約我一起做。當時大埤鄉公所也有寄標單給 我。(這13件工程大概都是98、99% 底價得標,為何會這樣 ?)因為我知道工程預算,有去找其他廠商圍標。收到標單 後,我會去找其他廠商,把他們的標單拿回來填。(哪些廠 商?)○○、○○、○○、○○等營造公司。(這些廠商的 標單都是何人寫的?)有時我寫,可能也有我弟弟。(其他 廠商的押標金如何處理?)印象中是我們處理的。同業都是 好朋友,印象中他們沒有出,都是我處理的」等情實在,我 做的工程有拿一些金額給黃玉猜,詳細金額不記得,是給現 金,這些工程我沒有跟被告接觸過,被告沒有向我要求回扣 等語(上訴卷二第203 至210 頁)。
⒉證人即○○公司負責人邱慶常於93年8 月19日警詢證稱:大 埤鄉公所辦理工程標封及相關文件並不是我和我哥哥邱允條 或我公司會計人員所製作,係○○營造寫好標封後交給○○



營造出借牌照蓋章作為陪標廠商,至於○○營造如何製作標 封我並不清楚,因為○○營造負責人吳昆智吳崑澤兄弟2 人曾經找過我和我哥哥邱允條,表示如果大埤鄉公所有公文 通知○○營造要領取標封,就是○○營造要承作的工程,所 以我才知道大埤鄉公所以公文通知○○營造領取標封的工程 都是○○營造在承作,所以我與○○營造負責人吳昆智、吳 崑澤兄弟2 人平常就有默契,只要○○營造要○○營造作為 陪標廠商,○○營造都會幫忙在標封蓋章,因為○○營造只 是出借牌照作為陪標廠商,所以一般情形包括領取標封、填 寫標封、購買押標金等,都是○○營造全部處理好後,交給 ○○營造出借牌照蓋章陪標,前述工程都是循此模式運作。 85年間○○營造只要是有參與大埤鄉公所投標的工程,而開 標結果是○○營造得標,都是○○營造幫忙出借牌照在標封 蓋章作為○○營造的陪標廠商,○○營造並未獲得任何出借 牌照的代價,純粹是同業間的情誼等語;嗣於同日檢察官訊 問證稱:我有看調查站筆錄,都有按照我的陳述記載,是他 們拿標單等文件來給我蓋章,我有同意陪標。是○○的兩兄 弟吳昆智吳崑澤找我陪標,我只是單純參與投標而已,並 沒有得標,也沒有後續退稅的問題。押標金應該是他們去處 理的,標單應該都是吳昆智他們那邊填寫、決定的,不是我 們這邊填寫決定的等語(93發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15至21、 36至38頁)。
⒊證人即○○公司負責人陳永源於93年8 月19日警詢證稱:85 年間在我擔任○○營造負責人期間,不曾參與大埤鄉公所辦 理之任何公共工程投標。但是85年間,○○營造負責人吳昆 智之胞兄吳崑澤曾經向我表示要向我借用○○營造牌照及大 小章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我當時也有同意出借,只答應借牌 給他,至於他如何領標、製作標函、購買押標金及參與投標 ,我均不清楚。我出借○○營造牌照給吳崑澤參與公共工程 投標,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我單純是基於朋友關係出借○ ○營造公司牌照及大小章給吳崑澤而已等語;嗣於同日偵訊 證稱:我有看調查站筆錄,都有按照我的陳述記載。85年大 埤鄉農路的改善工程是吳崑澤找我去陪標的,吳昆智我不認 識。整個大埤鄉的投標過程我都沒有參與,押標金是吳崑澤 他們去處理的,我們陪標的沒有在出這個錢,我陪標沒有好 處,因為同業之間的情誼等語(93發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23 至27、41至43頁)。
⒋證人即○○公司負責人黃火成於93年8 月19日警詢證稱:我 自83年間設立○○營造並擔任負責人,○○營造係接受大埤 鄉公所邀標,我才得知工程招標訊息並參與投標,但是我不



是出借○○營造牌照給吳崑澤投標,而是吳崑澤主動找我, 吳崑澤要求我配合他參與投標前述工程,使該工程達到法定 3 家投標廠商能順利開標,且我答應將○○營造投標該工程 的標價提高,不跟吳崑澤競標,做為該工程的陪標廠商。我 純粹是基於朋友的立場幫忙吳崑澤,才會做為陪標廠商參與 前述工程投標,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等語;嗣於同日偵訊證 稱:我有看過調查站筆錄2 次,都有按照我的陳述記載。85 年大埤鄉農路的改善工程公所郵寄標單給我們○○公司後, 吳崑澤就隨後來找我,為了避免參標家數的不足,請我幫他 的忙去陪標,以達3 家的法定程序,我也不想得標,所以我 們有默契,我的底價會寫高一點。我有收到公所通知指定比 價的公文。標單應該是吳崑澤寫好,拿來給我蓋大小章等語 (93發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28至34、46至47頁)。 ⒌依上揭證人吳崑澤邱慶常陳永源黃火成所述情節,並 參酌前開大埤鄉公所95年12月8 日埤鄉建字第0950011044號 函、95年12月14日埤鄉建字第0950011318號函復附表所示工 程之核定底價、得標金額等資料,及○○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及董監事資 料佐證(93發查偵13卷第2 宗第16至25頁),可知○○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均未實際參與如附表所示 工程之投標,係應○○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昆智吳崑澤2 人 之情商,而出借或同意使用其等公司之牌照及大小章,以供 陪標之用,○○公司並因而均以核定底價百分之98至99間不 等之極接近底價之標價得標及施作工程等情無訛。 ㈥附表所示工程,○○公司完工領取工程款後某日,吳昆智吳崑澤先後攜帶每件工程款百分之15之現金,分次在其住處 或送至大埤鄉○○○街3 號黃玉猜住所當面交付之事實,茲 分述如下:
⒈證人吳崑澤於原審證稱:李特山告訴我,公所有一些工程, 代表可以指定一些工作給我作,站在生意人的立場,有工作 可以做,還有一些利潤,我就去做了。因為這是黃代表關係 ,我才能做這些工程,我標得的價格比較好,所以事後有拿 15% 給黃代表作為答謝,拿去黃代表家或在我家,印象中是 黃代表來我家次數較多。(你如何拿15% 給黃玉猜?)就是 比價完成後,看工程價多少,大約百分之15左右。我標工程 的價格不錯,就拿15% 答謝他。(你如何讓易信助都指定這 幾家?)因為之前我就有在名單上勾選我可以處理的廠商。 我與黃玉猜是因為做這13件工程才認識,因為我認識李特山 ,李特山長期作我的工作,可能告訴黃玉猜我做的工程還可 以,有工程可以讓我作,黃代表來找我,說可以叫鄉長把工



程讓我作。我有提供○○、○○、○○、○○等廠商名單給 李特山,因為工程做起來成本大約都在八成,所以要多不划 算,我就不做了,所以大約都是在15% 這個數字,我們的利 潤5%左右,在營造業來講應該是正常。另外4 家廠商的名單 ,是我交給李特山,我與李特山比較熟,我也是透過李特山 才認識黃玉猜,我與黃代表之前也不認識。我知道工程預算 ,是李特山告訴我的,我就把價格減一些掉。我給15% 工程 款是給現金,有時一件一件算,有時混在在一起算。錢是我 公司的錢,應該是我個人的戶頭,工程款百分之15給黃玉猜 ,是事前我有告訴他,我覺得這樣合理,黃玉猜沒有什麼表 示,說應該可以,錢都是我親自交給他等語明確(詳黃玉猜 案電子卷證原審卷2 第36至55頁),與其於本院上訴審證稱 其於原審所證實在等語相符(上訴卷二第203 頁),核與證 人吳昆智於96年1 月17日原審審判證稱:在標這13件工程期 間,大部分都是我哥與他接觸,我沒有去與黃玉猜接觸等情 一致(詳黃玉猜案電子卷證原審卷2 第20至30頁),足徵吳 昆智、吳崑澤係經黃玉猜指定工程施作,吳崑澤再持現金交 付回扣予黃玉猜無誤。至吳昆智吳崑澤雖於警、偵訊曾稱 係由吳昆智黃玉猜聯繫云云,惟此與吳昆智吳崑澤於原 審所證不合,亦與被告偵訊供稱:李特山來跟我說黃玉猜要 用借款換工程,我有告訴他底價如何訂,他也有把廠商的名 單告訴我,李特山還有帶吳崑澤來拜訪我等語歧異(93發查 偵13號卷第1 宗第159至162 頁),此部分難以採信。 ⒉證人李天賜於93年8 月23日警詢證稱:85年間我任職大埤鄉 公所擔任秘書室發包中心課員,負責辦理公共工程公開招標 、發包等業務,主要係通知廠商領取標封、製作標函、開標 作業、退還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作業等工作。通訊比價的公共 工程金額必須在500 萬元以下通常由發包中心附上廠商名單 供鄉長圈選3 家以上,鄉長圈選後退回發包中心,再由發包 中心以公文郵寄通知被圈選的廠商前來發包中心領取標函, 至少要有3 家以上廠商來投標才能辦理開標作業,否則即需 廢標再重新辦理通訊比價,大埤鄉公所都是採取通訊比價方 式辦理前述12件工程發包,是由發包中心提供廠商名單供鄉 長易信助圈選後辦理。先由鄉公所需求單位簽呈鄉長核示後 ,發交由發包中心辦理招標作業,然後再由發包中心依各機 關營繕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規定辦理發包手續,並 由我附上廠商名單供鄉長圈選,鄉長圈選後,我再依鄉長圈 選之廠商名單個別以函文通知廠商前來公所領取標函,然後 在開標作業前幾天,我再簽呈鄉長訂定工程底價,鄉長核定 底價後,會以工程底價密封後,交到發包中心給我,我在開



標當天,才會同主辦單位、政風、主計等人員共同參加開標 ,易信助指定參與通訊比價的廠商係由我以公文個別通知來 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標函,指定廠商名單不可以外洩,被指 定的廠商彼此之間不會知悉等語(93發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 104 至112 頁)。嗣於同日偵訊證稱:我沒有洩漏我所主辦 的8 件工程底價,因為底價鄉長核定後會自己彌封起來,交 給我保管,我把它鎖在公務櫃,只有我可以打開(並沒有發 生公務櫃被撬開或失竊情形),開標當天再會同拆封,我沒 有辦法事先得知底價,底價只有鄉長自己知道。我都是依規 定簽呈鄉長易信助指定廠商等情(93發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 146 至152 頁)。復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底價由鄉長定的, 我們沒有預估底價,我們將預算金額寫在簽呈上,他依照金 額核定底價等語(上訴卷2 第242 頁)。據上可知,在40幾 家廠商名單中,有權決定圈選者為被告,而核定並知道底價 者,亦只有被告,至為灼然。
⒊證人即大埤鄉公所前秘書謝明平雖於原審證稱:附表編號10 之工程底價為我代理易信助期間所核定等語,惟其復坦承其 核定底價之方式係參考易信助為之,而實際觀察附表所示之 工程底價亦均為同一模式,且該次投標廠商係由易信助圈選 ,則易信助就該項工程底價縱非經其親自核定,但其於原審 審判中證述:一般我都是刪尾數,尊重稽核小組的意見。我 核定底價的習慣,謝明平在同一辦公室,都會知道,我通常 萬位數以下會去掉等語觀之,證人謝明平就附表編號10之底 價亦可了然於胸。再證人吳崑澤稱其所知者為「工程預算」 云云,實應為「易信助如何核定底價」之託詞,蓋如非知悉 「易信助如何核定底價」若干,○○公司何能均以如附表所 示之底價百分之98至99間之投標價格得標!再者,若非易信 助刻意配合指定○○公司及陪標之○○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為投標廠商,則以卷附「擇定廠商名單」 中之優良廠商約數60家計算,任一工程擇取3 家廠商時,擇 中○○公司之機率僅有20分之1 ,連續13件工程均擇取○○ 公司,其機率更屬渺茫。又○○公司負責人吳昆智吳崑澤 事前尋覓陪標廠商圍標,並均以○○公司名義得標,事後復 以現金「答謝」黃玉猜,依其等所述一般正常標案,至多僅 以底價八成得標一語,實已印證被告與李特山、黃玉猜等人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甚明。
⒋依原審卷附之吳崑澤於彰化銀行土庫分行帳號000000號帳戶 自85年1 月間起至86年10月間止之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所示 ,其帳戶於該此段期間內,存提頻繁,其中現金提款及轉帳 提款數十至100 餘萬元者甚多,核與證人吳崑澤所述以該帳



戶提領支付被告回扣等情相合。
⒌共犯黃玉猜於94年10月20日檢察官訊問供稱:我是83年擔任 大埤鄉鄉民代表,83年間我有借易信助580 萬元,陸陸續續 借的,有寫一張借據,該借據93年7 月8 日徐維嶽指揮中機 組來搜索,把該借據帶走了,易信助知道我的借據被搜走了 ,在我告訴易信助時,他回說他早就知道了,不知道是否徐 檢察官傳他出庭時有告訴他等語(94偵緝200 號卷第34至35 頁),足徵被告於83年間確有向黃玉猜借款無誤。 ⒍綜上,黃玉猜李特山與吳崑澤協議交付附表所示工程之承 攬權利,並合意索取工程回扣,先由被告告知李特山如何核 定底價,再由李特山按照被告告知之核定底價方式自行計算 出大概之底價後,再以信封內裝記載底價金額之書面資料, 外以報紙包裝,交給黃玉猜,由黃玉猜轉交吳崑澤吳昆智 及告知勾選特定廠商之方式,使○○公司均以極接近底價之 價格得標。嗣吳崑澤再於附表所示工程得標至完工後之期間 內,自其設於彰化銀行土庫分行之帳戶內提領每項工程款金 額百分之15現金,分數次在其住處或送至○○鄉○○○街0 號黃玉猜住所當面交付等情,應可認定。
㈦綜上,被告前開自白,核與證人黃玉猜吳崑澤吳昆智李天賜邱慶常陳永源黃火成上開證詞大致相符,並有 吳崑澤彰化銀行土庫分行之帳號000000自85年1 月間起至86 年10月間止之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吳崑澤李特山名片、 原審93年度聲搜字第404 、408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大埤鄉公所95年7 月17日函文及附 件、雲林地檢94年度偵緝字第200 號起訴書、黃玉猜貪污案 歷次筆錄影本、黃玉猜大埤鄉農會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稽 (93發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134 頁,93聲搜14號卷第6 至11 頁,93聲搜16號卷第7 至11頁,上訴卷一第117 至120 、16 2 至169 、172 至212 頁,上訴卷二第13至124 、180 至18 1 頁),堪信為真實。
二、綜上所述,附表13件工程,均指定到○○公司1 家,以及均 能指定到○○公司用以陪標之其他公司,使○○公司能順利 得標,其機率之低,顯然絕非單純「偶然」2 字可以解釋; 再據吳崑澤偵訊證述:之前都是用底價8 成左右得標,與黃 玉猜合作可以用9 成9 得標,扣掉回扣還是有賺等情(93發 查偵13號卷第1 宗第80至81頁),足徵附表所示工程,○○ 公司能以極接近底價且恰好又未超出底價之價格得標,顯然 係由黃玉猜處得悉底價至明,吳崑澤上開所證,與事證相合 ,誠屬有據。而有權決定圈選廠商、有權核定且知道底價者 ,僅被告1 人,被告復於偵訊及本院自白如上,其自白顯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 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刑法部分條文 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 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茲就修正前後之新舊 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㈠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名詞定義,由原先之「稱公 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稱公務員 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條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已發生實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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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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