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601,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452元,扣除已繳第二
審裁判費71,245元外,其餘641,20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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