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選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董永塤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上訴人 謝己清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
㈠彰化縣二水鄉民代表會第21屆代表選舉(下稱系爭選舉)於 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兩造均為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候選 人,而選舉結果,被上訴人經公告為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當 選人。然依各投票所開票結果統計,上訴人得票總數為560 票,被上訴人得票總數為562票,得票數相差僅有2票。而系 爭選舉投票時,第1選舉區內有多位○○村及○○村之選民 表示投票所內供投票用印泥台之印泥水量太多,導致投票台 上遺有印泥,且印泥水漬有汙染選票之情。又在投票所公開 計算票數時,多位在場民眾發現有多張因印泥水漬汙染而存 有有效票、無效票判別之爭議,更有多張明顯可辨別係投給 上訴人之有效票,於未符合選舉公告無效票之認定情形下, 僅因選票邊緣之印泥水漬而經認定為無效票;反觀被上訴人 之選票則有指印重疊、圈印多處等已構成無效票卻被判定為 有效票之錯誤,該等錯誤判定,嚴重影響投票結果及上訴人 權益。
㈡系爭選舉之公開計票結果,兩造間僅有2票差距,任一投票 所認定之有效票、無效票有任2張存有錯誤認定情形時,選 舉結果將因而改變。且第1選舉區○○村、○○村、○○村 、○○村等4處投開票所開票時,對於有效票及無效票之認 定存有上述爭議,竟又同時進行2項選票之開票及唱票,現 場混亂不已,且唱票員唱票時僅唱誦號碼,未唱誦票選候選 人姓名,計票員亦未依往例複誦號碼及姓名後始計票,以致 無法確認計票員計算票數是否正確。又本次未依法通知上訴 人提出監察員,以致上訴人無從指派監察員在場監察開票之 正確性,則本件選舉結果究否與事實相符,顯有勘驗選票之 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及第364條規定,聲請勘驗第
1選舉區上開4處投開票所之所有選票。而應否驗票,並非以 有人於開票時當場表示異議為必要條件,依證人謝○○、藍 ○○所為證述,顯可證明○○村開票、唱票之程序及有效、 無效票之認定確實存有重大疑義;又○○村多達16張無效票 ,只要有其中1張無效票屬上訴人之有效票,即足以影響選 舉結果;另第1選舉區4投開票所無效票合計達68張,比例非 低,顯有極大可能為開票人員錯誤認定之情形,且4投開票 所總投票數合計僅2,652票,票數非鉅,重新驗票,並無困 難,為釋疑慮,顯有重新驗票之必要。
㈢本件雖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9條第1項 規定之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惟依選 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 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數之候選人得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 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 成重新計票,足見該條規定認為候選人二人得票數差距在有 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者,即有驗票之必要。本件雖非立法委 員或縣市長選舉,然權利無分大小,應得類推援引適用該法 之立法意旨而為重新驗票,以示公平。
㈣基上,被上訴人即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當選人顯有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上訴人爰依選罷 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宣告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 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公告當選人即被上訴人之 當選無效。
二、被上訴人抗辯:
㈠上訴人係於107年11月28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然彰化 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始公告當選人名單,上訴人 提起本件訴訟,顯然不符合「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 日內」法定不變期間之程式要件,上訴人起訴為不合法,應 駁回上訴人之訴。
㈡本件並無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情事。上訴 人迄今未能舉證證明本次選舉就被上訴人選票票數之計算或 判定選票有效或無效有何錯誤發生,致其票數不實或減少, 而有影響其當選之事實,徒以主觀臆測之詞,指謫系爭投開 票所有印泥汙染選票,及有效票、無效票判別之爭議,即無 所據。上訴人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請判決 被上訴人當選無效,顯無理由。
㈢法院對於已依法定程序完成開票、計票之選舉結果,若允許 候選人動輒重新檢驗選票,除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外,亦 損及選務機關之公信力及其他候選人權益,故提起當選無效 之候選人,至少應就選舉客觀上存有瑕疵一節為相當之釋明
,使法院對當選票數不實產生合理之懷疑,始有重新檢驗選 票之必要。而本件投開票所唱票過程中,負責唱票人員會將 每一張選票面對觀眾亮票,對於有效票、無效票、由哪位候 選人得票之認定,現場觀眾並無人表示任何異議,上訴人既 然主張有委託人觀看○○村、○○村投開票所並予監督,且 未當場提出任何異議,其就前開投開票所之開票過程至少客 觀上存有爭議一節,並無法為相當之釋明。又證人蔡○○、 藍○○、謝○○到庭所述均屬個人主觀臆測,亦無法就當選 票數是否不實為相當之釋明。況證人董○○已證述開票過程 並無異常,即可證蔡○○、藍○○、謝○○所述奇怪之情, 並未發生。故上訴人上開指陳,純屬個人主觀臆測,系爭投 開票所之選務過程並無任何違法或瑕疵,上訴人請求重新勘 驗投開票所之選票,核非必要。
貳、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為:原 判決廢棄;請宣告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 鄉民代表選舉公告當選人即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被上訴人 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以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判決第6頁),本院採為 判決之基礎:
一、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107年11月24日在彰化縣二水鄉 舉辦鄉長、鄉民代表及村長選舉,兩造均為彰化縣二水鄉民 代表會第21屆代表選舉第1選舉區候選人,該選舉區共有5位 候選人,選出3位代表,投開票所計有第816號○○村、第81 7號○○村、第818號○○村及第819號○○村,上訴人為登 記2號候選人,被上訴人為登記1號候選人。
二、選舉結果被上訴人為第3高票者,得票數562票,上訴人為第 4高票者,得票數560票,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 日公告被上訴人當選彰化縣二水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上 訴人落選。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 訴人為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候選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107 年11月30日公告被上訴人當選為彰化縣二水鄉第1選舉區第 21屆鄉民代表,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彰選一 字第1073150278號公告及當選人名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44至54頁)。上訴人為同一選區之候選人,以被上訴人當選 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於107年11月28日提
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翌日再以書狀補正訴之聲明,有上訴 人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補正狀上之原法院收文戳印附卷足憑( 見原審卷第4、9頁)。被上訴人雖辯以上訴人係於彰化縣選 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前提起本件訴訟,起訴並不合法, 應駁回上訴人之訴云云。惟查,上訴人在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公告系爭選舉當選人名單之2日前,即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向 原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固然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應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之規定有違,然上 訴人嗣後於107年12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應訊,對 所提當選無效之訴,在法庭為訴之聲明及陳述並記明筆錄( 見原審卷第22頁正、反面),此項聲明及陳述之法律效果, 與具狀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無不同,而107年12 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復在107年11月30日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則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 之訴」之規範意旨,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 合。被上訴人所辯,尚非可採。
二、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之「當選票數不實」, 係指選務主管機關依法定開票程序所公布當選人之當選票數 ,與當選人實際上所獲得之票數不符而言;所謂「足認有影 響選舉結果之虞」,係指不實之當選票數,在客觀上有足以 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而言。又投票完畢後,主任管理員應會 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密封,並即將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開 票應公開為之,逐張唱名開票,並設置參觀席,備民眾入場 參觀開票,選罷法施行細則第33條亦有明定。是以任何人均 可至投開票所觀看開票結果,而辦理選務人員於唱票時,無 論為有效票或無效票,均須公開供在場民眾觀看,此為法定 開票程序。準此,法院對於已依法定程序完成開票、計票之 選舉結果,若允許候選人動輒重新檢驗選票,除將耗費大量 人力、物力外,亦損及選務機關公信力及其他候選人權益, 選務機關依法所為開票計票程序,自不能因當事人主觀臆測 之詞,而逕予推翻。且選舉訴訟並非選舉複查程序,故對於 當事人所為「開箱驗票」之聲請應否准許,應視:㈠當事人 是否已提出充足之釋明,使法院對「當選票數不實」有合理 之懷疑;㈡是否透過「開箱驗票」之程序即足以使當選人之 主張真實與否獲得肯定之答案;㈢倘當事人所主張「當選票 數不實」之事屬實,是否即應為當選無效之宣告而定。是以 候選人如以當選人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當選 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情事而提起當選無 效之訴,並請求勘驗選票,自應就有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為
相當之釋明,以使法院相信確有勘驗選票之必要,否則任一 候選人於落選後,隨意以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為由提起當 選無效之訴,而得請求法院為全面驗票,將造成落選之候選 人以提起選舉訴訟為請求全面驗票之手段,難謂符合選罷法 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立法目的。
三、上訴人主張系爭選舉被上訴人有「當選票數不實」之情形, 並請求重新驗票,係以:㈠第1選舉區內有多位○○村及○ ○村之選民表示投票所內供投票用印泥台之印泥水量太多, 導致投票台上遺有印泥,且印泥水漬有汙染選票之情;㈡在 投票所公開計算票數時,多位在場民眾發現有多張因印泥水 漬汙染而存有有效票、無效票判別之爭議,更有多張明顯可 辨別係投給上訴人之有效票,於未符合選舉公告無效票之認 定情形下,僅因選票邊緣之印泥水漬而經認定為無效票;反 觀被上訴人之選票則有指印重疊、圈印多處等已構成無效票 卻被判定為有效票之錯誤;㈢該選區4個投開票所開票時, 同時進行2項選票之開票及唱票,現場混亂不已,且唱票員 唱票時僅唱誦號碼,未唱誦票選候選人姓名,計票員亦未依 往例複誦號碼及姓名後始計票,以致無法確認計票員計算票 數是否正確;㈣本次選舉,未依法通知上訴人提出監察員, 以致上訴人無從指派監察員在場監察開票之正確性等為其依 據。惟查:
㈠證人即○○村(編號0818)投開票所之監察員董○○到庭具 結證稱:「(問:在開票、唱票的過程中,是否發現有奇怪 或異常的情形?)我做過很多次的監察員,本次選舉的工作 量比較多,大家比較緊張,開票、唱票過程,沒有問題。( 問:本件開票、唱票過程中,有無看到明顯圈選給董永塤的 有效票,而唱票人員將其當做是無效票的情形?)沒有。我 們那個票軌在開票前,我們都先分好類,在唱票過程中,如 果有爭議,大家會拿起來看,並沒有什麼異常。(問:開票 、唱票過程中,依正常程序是否要唱號碼及姓名?)以前都 是有唱號碼及姓名,但是這次一開始是有唱號碼、姓名,但 後來為了節省時間就當眾宣佈,因為還有很多票要開,現在 開始只唱號,不唱姓名,所以現場只有唱號,姓名就省略了 。(問:在開票、唱票過程中,你有無看到計算錯誤情形? )沒有計算錯誤的情形,因為如果一疊是100張,不夠100張 時,大家就會計算到正確為止。以往的選舉,我也沒有過票 數計算錯誤的情形。(問:你參與過很多的選務工作,本次 ○○村的廢票是否比以前的選舉多?)本次廢票數量與以往 選舉時的廢票差不多。(問:本次○○村唱、開票的過程中 ,是否有董永塤的支持者,於現場提出異議?)在我們○○
村的開票、唱票過程中,沒有董永塤的支持者提出異議。也 沒有對其他候選人的開票、唱票過程提出異議。(問:有無 人提出因為圈選票的桌子印泥太溼,有汙染選票的事情?) 在選圈過程中,有印泥碰到選票,也有人反應印泥會碰到選 票,工作人員會過去用衛生紙擦拭,在這之後工作人員都會 不時的去擦拭桌面。(問:在圈選欄外圍,若有印泥汙染是 否會被認定為是廢票?)我們判定有無效票都是在圈選欄位 裡面,圈選欄位以外被汙染不會被判定為無效票,因為不會 影響圈選欄位的正確性。(問:尚有何補充?)我與董永塤 是同區的鄰居,他有詢問當天開票只唱號碼,是否能夠達到 他的需要或訴求,我到庭都據實陳述,不偏袒任何人。」( 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第87頁);證人即○○村(編號0818 )投開票所之監察員張○○到庭具結證稱:「(問:在開票 、唱票過程中,有無發現奇怪或異常情形?)無。(問:本 件開票、唱票過程,你有無看過明顯圈選給董永塤的有效票 ,而唱票人員將其當做是無效票之情形?)沒有。(問:在 開票、唱票過程中,你有無看到計算錯誤之情形?)沒有。 (問:此次選舉○○村的廢票有比之前的選舉多嗎?)沒有 。(問:本次○○村的唱票、開票過程中,有無董永塤的支 持者提出異議?)沒有。(問:圈選票的桌子有無因為印泥 太濕,而有汙染選票之情形?)沒有。(問:圈選欄外圍若 有印泥汙染,是否會被視為廢票?)這是由主任監察員來判 斷,此次選舉我記得沒有這種情形。(問:此次選舉○○村 開票時,是否有兩組同時開票、唱票?)本來沒有,後來有 ,因為此次選舉開票到很晚,所以才分兩組來唱票比較快, 但開票所外面有6、70個人在看,所以開票過程沒有問題。 」(見本院卷第133頁反面、第134頁);證人即○○村(編 號0819)投開票所之監察員藍○○到庭具結證稱:「(問: ○○村投開票所於開票過程中,有無奇怪或異常之情形?) 沒有,都很正常。(問:○○村開票、唱票過程,有無混亂 或疑似計算錯誤之情?)開票過程都很正常。(問:本次○ ○村的廢票,是否比以前多?)除了村長的廢票比較多之外 ,其餘都正常,○○村的村長是同額競選,其廢票有的是空 白、有的蓋到圈選欄外面。(問:在開票、唱票過程中,有 無針對董永塤的票,認為是廢票?)開票、唱票當時觀看的 人很多,最後還要經過主任監察員確認,所以應該沒有這種 情形。(問:本件開票、唱票過程中,你有無看到明顯圈選 給董永塤的選票,但在沒有構成無效票的情形下,被歸為廢 票?)沒有。(問:本件開票、唱票過程中,你有無看到應 構成無效票卻被計算為謝己清的有效票之情形?)沒有這種
情形,因為現場觀看的人很多,如果選票有爭議,最後還要 經過主任監察員的釐清。(問:本次○○村開票、唱票的過 程中,是否有董永塤的支持者於現場提出異議?)沒有。( 問:開票當時,是否有兩組同時進行開票及唱票之情形?) 沒有。(問:開票所外觀看的人,距離你們有多遠?)在唱 票時與觀看開票的人距離僅有一線之隔,約80公分左右。( 問:當時在○○村觀看開票的人數有多少?)大約有3、40 人。(問:這3、40人是否都距離你約80公分左右?)最前 面那排距離約80公分,其餘比較遠。」(見本院卷第135、 136頁)。
㈡選罷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 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 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 人二人。」而系爭選舉第一選舉區編號0818投開票所置有張 ○○、董○○、柯○○等3名監察員,編號0819投開票所置 有蔡○○、藍○○等2名監察員,以監察該2投開票所之投票 、開票工作,此有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 員名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5、66頁)。證人董○○、張 ○○、藍○○既然為編號0818、0819投開票所之監察員,負 有監察該2投開票所之投票、開票職責,則其等對該2投開票 所之投開票情形,自係最為清楚明瞭;且其等為法定工作人 員,立場自係客觀、公正,故其等所為證言,應為可信。 ㈢證人即上訴人之同學蔡○○雖到庭具結證稱:「(問:你在 投票時,你的選票本來就有問題嗎?)我約是第101個去投 票的選舉人,因為我有等選務人員換另外一疊選票,我的選 票原來是乾淨的,但我蓋完章時發現我的選票有印泥漬,我 一看,才發現桌上都是紅色的印泥漬,表示印泥是溼的,不 像一般印泥是乾的,我當場就告訴現場管理員,這些印泥漬 再不清理會影響到開票的結果,然後管理員就拿衛生紙去擦 一擦,我就走了。」(見本院卷第83頁),但其所述「發現 桌上都是紅色印泥漬」之情形,已經管理員隨即以衛生紙擦 拭清除;且證人蔡○○所證上情縱屬為真,該印泥漬亦係在 選票背面,對選票正面圈選有效與否之判斷,應不生影響。 ㈣證人即上訴人之同庄友人藍○○雖到庭具結證稱:「(問: 107年11月24日臺灣省彰化縣二水鄉第二十一屆鄉民代表會 第一選舉區開票過程,你是否有去看?若有,是去看何處看 ?)有,我是去○○村的投開票所看的。(問:○○村投開 票所於開票過程中,你有無發現奇怪或異常之情形?)該投 票所在唱票時,開票人員發覺有幾張票有問題,就拿去詢問 主任監察員,監察員點頭,表示那張票沒問題,那張票就算
董永塤的票。○○村廢票特別多,唱票人員有無針性的對他 (指董永塤)的票認為是廢票,就說廢票一張,就放在廢票 區去。唱票員認為選票有些問題,就去詢問主任監察員,主 任監察員點頭,表示那張票沒有問題,就算董永塤的票,而 其他有問題的廢票,搞不好都是他(指董永塤)的票,沒有 問主任監察員就直接認定為廢票,就放到廢票區。奇怪的地 方,就是開票人員有詢問主任監察員的那張就是有效票,沒 有問的那張就唱廢票,我們那村特別多,所以說那些廢票的 部分是不是很多是他(指董永塤)的票。(問:本件開票唱 票過程中,你有無看到明顯是圈選給董永塤的選票,但在沒 有構成無效票的情形下,被歸為無效票,就是你說的廢票, 有沒有?有幾張?)唱票員只是形式上的亮一下,我看不清 楚廢票的情形,我們是合理懷疑廢票是不是董永塤的比較多 。(問:本件開票唱票過程中,你有無看到應構成無效票, 卻被計算為謝己清有效票的情形?)沒有。(問:本件開票 唱票過程中,你有無看見票數疑似計算錯誤的情形?)沒有 。(問依剛剛所述,你覺得奇怪情形只有你看到廢票特別多 是嗎?)是。」(見本院卷第83頁反面、第84頁)。惟查, 系爭選舉第1選區之無效票數,○○村(編號0816投開票所 )為27張、○○村(編號0817投開票所)為9張、○○村( 編號0818投開票所)為16張、○○村(編號0819投開票所) 為16張(見原審卷第7頁之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 表),而○○村之投票數為723張,○○村之投票數為787張 ,則○○村之廢票率約為2.2%(16/723),○○村之廢票率 約為3.4%(27/787),故○○村之廢票率尚非最高;又上訴 人於○○村之得票數為159票,訴外人藍○○於○○村之得 票數為422票,若以得票數推估候選人之有效票被認定為廢 票之比率,上訴人亦非最高。準此,證人藍○○所述「○○ 村廢票特別多」、「其合理懷疑廢票是不是董永塤的比較多 」云云,應純屬其個人臆測之詞,不足採信。
㈤證人即上訴人之舅舅謝○○雖到庭具結證稱:「(問:107 年11月24日臺灣省彰化縣二水鄉第二十一屆鄉民代表會第一 選舉區開票時,你是否有去現場看開票?)有,我去看○○ 村,○○村看完,我還有去○○村看。(問:你有無發現開 票過程有何奇怪的情形?)○○村的開票是混合式唱票,拿 一張唸一個,唱票員唸3號,紀錄人員登記為1號,監票人員 說我等一下再把它補回來,我在那裡看到二次都這樣,我覺 得這樣怪怪的,不是很正確的開票方式。唱票員唸3號的票 ,一次記為1號、一次記為2號。先唸2號再說廢票,2號就是 董永塤,之後拿給我們前面的人看一下,只是讓我們看一下
而已,怎麼會看得出來。(問:你剛才說先唸2號,然後說 廢票,之後拿給你們看再拿回去,你的意思是說你看不清楚 是嗎?)我去看開票時就站在前面,距離很近。(問:既然 你看不清楚,你為何不反應?)因為當場就補回去了,就登 記在1號那邊。(問:你剛才說先唸2號,然後說廢票,之後 拿給你們看再拿回去,你的意思是說你看不清楚是嗎?)唱 票人員拿選票說那有汙漬廢票。(問:你看到汙漬的選票, 是否有構成廢票的情形?)我已經73歲了,眼力沒有那麼好 ,我只是看一下而已,唱票人員就說是廢票,我又不是工作 人員哪有資格去拿來看。(問:你說唱票人員說那張選票有 汙漬是廢票,那張選票是圈選2號的候選人是嗎?)4號的票 ,唸4號的。(問:你剛剛說唸3號,登記為1號的票,管理 員說會補回來,補回來3號,那登記在1號那裡的有無擦掉? )這點我沒看清楚,因為我坐在前面管理員說要補回來,很 多補回來的。(問:你有無看到他們把1號擦掉?)應該是 有,我去看開票最主要是要看統計票數幾票而已,不完全看 得清楚。我坐在前面,他們有說這一票,我們把它補回來了 。(問:依你所述這樣就不奇怪了,因為有將3號的票補回 ,也有將1號的擦掉?)還有一次,約在二百多票的時候, 有停頓一段時間計算總票數,看看唱過的票數對不對,我覺 得這樣很複雜。(問:這如何說?)因為亂記啊,為何唸3 號卻把它記到1號去。(問:你說唱票3號卻登記1號的情形 有幾次?)有二次。(問:○○村的開票,有什麼問題嗎? 廢票比較多,因為平常的廢票約七、八張。(問:你自己覺 得該投票所的廢票比較多是嗎?)是我自己的感覺而已。我 不知道那些廢票是誰的,因為我沒記那麼多。我最主要是要 統計董永塤的得票數幾票而已。」(見本院卷第85、86頁) 。然綜觀謝○○之證述內容,可知其至○○村、○○村之投 開票所觀看開票結果,主要是為統計上訴人之得票數;且其 證稱已經73歲了,眼力沒那麼好,選票只是看一下而已,故 關於上開2投開票所之開票情形,自應以自始至終均在場監 看之監察員董○○、張○○、藍○○所述內容為可採。 ㈥至於證人張○○雖證稱○○村開票所因此次選舉開票到很晚 ,所以後來有分兩組同時開票、唱票等語。惟依107年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伍 、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五)宣布開票2.「開票程序依先 開選舉票(分2組開票),次開公投票(分3組開票)次序進 行」之記載(見本院卷第78、79頁),開選舉票時本得分2 組開票;況且,證人張○○亦證稱開票所外面有6、70個人 在看,所以開票過程沒有問題。基此,上訴人所稱投票所開
票時同時進行2項選票之開票及唱票,現場混亂不已,以致 無法確認計票員計算票數是否正確云云,應無可採。 ㈦上訴人雖主張本次選舉未依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規定通 知上訴人推薦監察員,以致上訴人無從指派監察員在場監察 開票之正確性。惟查,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3款規定:「立 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 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 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又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 薦及服務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 (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二項規 定推薦。」而系爭選舉係與彰化縣長選舉同日舉行,依上開 規定,投開票所之監察員應由縣長候選人推薦,故上訴人所 辯上情,於法未合,尚非可採。況且,監察員是否由上訴人 推薦指派,與開票之正確與否,亦無關連。
四、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有效票數之差距在萬分之八以內,遠低於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之千分三,應類推適用選罷法第69 條第1項規定,重新勘驗上訴人之有效票云云。惟「類推適 用」乃係基於法理上「相類似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 原則,其性質為法律漏洞之補充。法律漏洞須出於立法者無 意之疏忽,苟立法者有意不為規定或有意不適用於類似情況 者,則無「法律漏洞」之可言,法院不宜藉類推適用以解釋 法律。選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 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 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 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 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 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 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 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係明定「… 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此規定 所適用之選舉僅「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 舉結果」,並無包括鄉民代表選舉,此顯係立法者有意排除 鄉民代表選舉而不得適用,故鄉民代表選舉自無類推適用該 規定之餘地。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該法之立法意旨,聲請重 新驗票云云,即屬無據。
五、基上,上訴人就第1選舉區4處投開票所之開票過程至少客觀
上存有爭議一節,並未為相當釋明而使本院產生合理懷疑, 前開指陳之情,應僅屬個人主觀臆測,其空言指稱因與上訴 人僅有2票差距,必係選務人員對於選票有效及無效之認定 有誤,故有重新驗票予以釐清云云,即無所據,核無必要。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被上訴人當選票 數不實,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並不足採。故其依選罷法 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判決被上訴人當選彰化縣二 水鄉第21屆鄉民代表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陸、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及再審。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