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75號
TCHV,108,聲,275,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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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劉松茂 
代 理 人 陳 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張金花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與劉張金 花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為期明暸開庭內容, 及相對人當日於法庭上之相關陳述,恐有涉嫌誹謗或損害聲 請人名譽之情形,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 交付民國108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 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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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