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1年3月確定,合 計刑期10年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於 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7330號函核准假釋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11月22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