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78號
TCHM,108,聲,2478,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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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承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承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承鋒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840 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11月22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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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