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72號
TCHM,108,聲,2472,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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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聖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聖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聖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81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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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