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58號
TCHM,108,聲,2358,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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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景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景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景騰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1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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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