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53號
TCHM,108,聲,2353,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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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景瑞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景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景瑞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3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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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