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慶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第
491號、第5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慶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將判決正本送達被告位於南 投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住所,於民國108年10 月7日由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為憑(原審卷第193頁) ,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住所在南投縣國姓鄉,依司法 院頒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在途期間為3日 ,則其第二審上訴期間應至108年10月21日屆滿(本為同年 月20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而順延至同年月21日屆滿), 然被告遲至108年10月22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見 被告上訴書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章戳,附於本院卷第11頁 ),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 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