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399號
TCHM,108,上訴,1399,2019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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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俊儀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柯俊儀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俊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 108 年6 月25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經本院裁定自108 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8 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玉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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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