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7年度,2194號
TCHM,107,金上訴,2194,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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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1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筷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張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玥袗(原名:翁佳靖)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伶



選任辯護人 周思傑律師
被   告 廖文祺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11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號、第4167
號、第5529號、第1009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4年度偵字第12332號、第12740號、第20184號、107年度偵
字第3075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015號、104
年度偵字第18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吳玉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附表十編號44所示之物 沒收。
翁玥袗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壹拾萬元,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 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 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蔡宜伶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 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 之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附表十編號42 、附表十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廖文祺部分)。
犯罪事實
一、吳玉筷(代號:FIFART)經由艾鎧明(綽號「艾總」,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8、38號、105年 度金訴字第3、8、24號、106年度金訴字第12號、107年度金 訴字第20號判決〈下稱新北地院另案判決〉處其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引介加入「 圓夢贏家」集團(下稱「圓夢贏家」,「圓夢贏家」負責人 王梓權兄弟),臺灣地區「圓夢贏家」負責人陳靖騰,另有 核心成員即曹晏甄陳靖騰之女友)、陳楨岳、陳楨易(以 上均陳靖騰之子)、曹慶鈴陳丹渝(以上為曹晏甄父母) 、林致宇(綽號「阿布」,曹晏甄之堂弟)(以上除臺灣地 區負責人陳靖騰外,其餘稱呼為【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 ,其中陳靖騰經通緝外,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經新北地院 另案判決處其等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現上訴於臺灣高 等法院審理中)。吳玉筷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自民國103年2月間某日起(起訴書起訴自101年7 月間起至103年2月間某日止,此部分不另無罪諭知,詳理由 欄甲、陸述)竟與「圓夢贏家」負責人王梓權兄弟、「圓夢 贏家」臺灣地區負責人陳靖騰及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艾 鎧明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 除本身加入擔任「圓夢贏家」上線投資人外,亦為「圓夢贏 家」在臺中烏日地區之負責人,直接受「圓夢贏家」臺灣地 區負責人陳靖騰及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之指揮,除自行參 與投資外,另負責下線招攬、加入款項收取、紅利派發、協



新加入會員在「圓夢贏家」之網頁上登錄帳號、轉換贏幣 等事項,並於「圓夢贏家」有出國上課之行程時,負責居中 聯繫出國相關事宜,且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之「良玉高山茶行」(下稱良玉茶行)為據點,以作 為舉辦「圓夢贏家」說明會、收取加入款項、派發紅利之場 所。翁玥袗(原名:翁佳靖,下同)係吳玉筷之女兒,另蔡 宜伶係吳玉筷之外甥女(即吳玉筷姊姊蔡吳靜秋之女兒), 並受吳玉筷僱用,擔任吳玉筷之助理,平日均在吳玉筷所營 良玉茶行協助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及茶行業務,且同住上址, 其等均知悉「圓夢贏家」制度,且如附表四、五、八、九所 示投資人前往良玉茶行所交付之現金及吳玉筷囑其等發放之 紅利,均係因應「圓夢贏家」投資而來,而知悉吳玉筷與臺 灣地區負責人陳靖騰、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艾鎧明等共 同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情事,仍基於上開親戚身分關係、平 日即在茶行及同住一處等關係,各基於幫助吳玉筷共同非法 吸收資金之單一故意,聽從吳玉筷指示,負責在良玉茶行內 為「圓夢贏家」之加入款項收取、紅利派發、協助新加入會 員在「圓夢贏家」之網頁上登錄帳號、轉換贏幣、與「圓夢 贏家」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臺灣之上線投資人艾鎧明等 人接洽交付、收受相關款項等事項。並由吳玉筷自行或由艾 鎧明等人在良玉茶行舉辦說明會;或由「圓夢贏家」臺灣地 區之負責人陳靖騰、核心幹部曹晏甄等6人在臺中市大里區 大闔屋餐廳舉行餐會;或由「圓夢贏家」負責人、核心幹部 在國外舉辦大會、上課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介紹「圓夢贏 家」投資內容為:投資香港、澳門等地博奕事業,即馬來西 亞賭神就其百家樂賭博技術勝率極高,可以培養1、2百個活 賭桌至賭場提現後分紅等,以此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圓夢贏家」會員分為銀級、白銀級、金級及白金級等4個配 套,各級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如附表一所示,嗣 於103年5、6月間,白金級停售,且變更銀級、白銀級、金 級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如附表二所示,而約定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惟各配套均有閉鎖期,於 閉鎖期期間內會員不可贖回,俾利「圓夢贏家」可用新加入 會員之加入金額支付紅利滋養舊會員,分紅日期為交付加入 款項後之下月起之每月10日及25日,並慫恿會員不要將錢取 出,再轉換成更高層級之配套,利滾利賺取更多之金錢,致 使投資人等貪圖高利,紛紛將自有資金、房屋抵押借款、信 貸、向他人借貸等資金交付「圓夢贏家」指定之人員。而為 規避查緝,「圓夢贏家」規定會員僅能以現金面交方式交付 加入款項,並不留存任何收據。又為發展下線人數,就介紹



他人參加「圓夢贏家」部分,並設有直推獎、消費回饋配對 獎、經理獎、代理獎等獎項,各獎項領取之條件、金額等事 項,詳如附表三之㈠至附表三之㈣所示。吳玉筷明知「圓夢 贏家」並無任何獲利之收入來源,然吳玉筷為取得前揭直推 獎、消費回饋配對獎、經理獎、代理獎等高額獎金,自行直 接吸收下線或透過下線吸收下線等方式,吸收附表四、五、 八、九所示之會員,該等會員即於附表四、五、八、九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四、五、八、九所示之方式(包含直接交付 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或經由各該會員之上線再轉交吳玉 筷、翁玥袗、蔡宜伶收受),交付附表四、五、八、九所示 之款項,吳玉筷即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共計新臺 幣(下同)1億8,404萬8,800元(即附表四之1億7,181萬 5,600元、附表五之325萬7,200元、附表八之489萬6,000元 、附表九之408萬0,000元),吳玉筷或受吳玉筷指示之翁玥 袗、蔡宜伶再將所收取之款項交給陳靖騰指定之上線投資人 艾鎧明等人,並於每月10日及25日發放紅利時,由陳靖騰指 派上線投資人艾鎧明等人將現金送至吳玉筷處,復由附表四 、五、八所示之會員(附表九所示會員稱其尚未領取)自行 至良玉茶行向吳玉筷、翁玥袗或蔡宜伶領取現金或由其等上 線代為領取後轉交。嗣陳靖騰等人於103年9月10日遭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查獲,且於103年9月11日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羈押後,之後檢警復循線查獲 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並於104年1月13日上午8時3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良玉茶行搜索扣得附 表十編號42、44所示之物;於104年1月13日上午7時45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搜索扣得附表十二編號5 所示之物。
二、案經黃燕雪、陳淳臻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張紫婕、黃靖琦、陳淳蓁、王 芊茵、連進文、蘇祐謙、黃旭生告訴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部分】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原 審及本院審判期日時均予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公訴人、被 告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及渠等之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 力,於原審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 原審卷二第40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2、16、17、99、111頁 ),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 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原審、本院 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 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固 均直承犯罪事實一所述之被告吳玉筷加入「圓夢贏家」集團 ,被告3人並且有以附表四、五、八、九所示方式,收受各 該會員所交付之現金,並發放紅利現金等客觀事實不諱,惟 被告吳玉筷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被 告翁玥袗、蔡宜伶則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之犯行。渠等辯解及渠等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如下: ㈠被告吳玉筷部分:
⒈被告吳玉筷不是中部領導者之一,被告吳玉筷亦係被害人, 艾鎧明、林騏宏、張詠瑋於103年1月底找被告吳玉筷談「圓 夢贏家」計畫,被告吳玉筷聽了覺得很好,艾鎧明於103年2 月間帶被告吳玉筷等12人前往斯里蘭卡參加「圓夢贏家」大 會課程,課程中有說到投資領錢之事,被告吳玉筷等12人聽 了很高興,被告吳玉筷回臺後就買了183萬元之白銀級配套 ,被告吳玉筷另與林懿興合資,各出資一半,以翁玥袗名義 買了1,279萬元之白金級配套,均係由艾鎧明、林騏宏來收



錢,之後其他人陸陸續續拿錢投資,都是艾鎧明、林騏宏幫 大家處理的,大家都不知道是違法,大家都是聽艾鎧明講解 投資之事,被告吳玉筷家樓上供奉關聖帝君,來拜拜的人聽 了也覺得很好,被告吳玉筷是找家人投資云云。 ⒉除被告吳玉筷經手的部分,其餘被害人所交付之投資款均係 陳靖騰等人派艾鎧明等人來臺中自行收取,部分會員係以贏 幣折抵投資款。而被害人投資款均係由陳靖騰派人收取後, 在陳靖騰曹晏甄住處保管或花用,並非由被告吳玉筷保管 及花用云云。
⒊被告吳玉筷陳靖騰曹晏甄等吸金集團成員間,並無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起訴書指訴被告吳玉筷為吸金集團之上線 領導人之一,而被告吳玉筷、共同被告及多位證人證稱投資 金額均係臺北林致宇、艾鎧明等人取走,每月紅利亦係臺北 派人送來,堪認本件吸收資金均已繳交至陳靖騰等人處,而 該吸收之款項均遭陳靖騰等人朋分殆盡,僅餘部分款項遭到 查扣,均與被告吳玉筷無涉。而「圓夢贏家」係馬來西亞人 所創立,為國際型詐騙集團,渠等與被告吳玉筷間並無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被告吳玉筷不應成立犯罪云云。 ⒋被告吳玉筷主觀自始即係出於助人之意,與眾多被害人相同 ,均係誤信「圓夢贏家」主嫌陳靖騰所稱高額收益之願景, 始介紹至親好友加入「圓夢贏家」,且被告吳玉筷向本案眾 多被害人收受款項,亦係單純依主嫌陳靖騰之指示而被動協 助,收受款項後即將全數款項轉交陳靖騰,未從中獲得任何 利益,迄至「圓夢贏家」主嫌陳靖騰遭檢警查獲落網後,始 得知該計畫為非法吸金之行為云云。
⒌根據鈞院所調得新北地院另案判決之相關卷證,由該案被告 侯建峰、陳靖騰陳楨岳偵查中之供述,可知臺中地區之投 資案,均係陳靖騰曹晏甄指派林致宇負責帳務,再由林致 宇指派車手侯建峰收取投資款項及分派紅利,所有投資款項 皆交付陳靖騰,被告吳玉筷僅是單純的投資人,被告吳玉筷 亦對陳靖騰提出違反銀行法及詐欺之告訴。依照該案被告陳 丹渝偵查中供述、被告陳靖騰、證人康明盛於原審審理之證 述,堪認「圓夢贏家」吸金集團設有「賭尊」之級別及微信 群組,但此均與被告吳玉筷無涉,被告吳玉筷並非「圓夢贏 家」之核心成員。「圓夢贏家」在臺灣地區吸金30億餘元, 均係交付陳靖騰,紅利亦係由陳靖騰及其核心成員發放,被 告吳玉筷係遭陳靖騰所騙。證人顏勝閔及該案被告紀剴駱、 林瑞基、林沛潔住所地均在臺中市大里區、沙鹿區、豐原區 、龍井區,且顏勝閔早在102年6月間即已參加,足見被告吳 玉筷並非「圓夢贏家」在中部地區之上線領導人,與陳靖騰



及核心成員曹晏甄等6人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㈡被告翁玥袗部分:
被告翁玥袗於102年12月從國外回來,要復學臺灣的大學, 之後於103年2月間和母親即被告吳玉筷一起去斯里蘭卡上「 圓夢贏家」的課程,回來之後,被告吳玉筷叫被告翁玥袗做 什麼,被告翁玥袗就做什麼,被告翁玥袗什麼事情都不知道 云云。
㈢被告蔡宜伶部分:
被告蔡宜伶於96年大學畢業,於99年之後就一直在阿姨即被 告吳玉筷經營的茶行工作,姨丈翁朝騰中風後,出入銀行都 是被告吳玉筷叫被告蔡宜伶幫忙處理。而投資人的錢都是投 資人和被告吳玉筷談好,被告蔡宜伶只是幫忙點錢而已云云 。
二、被告等人雖持前開情詞為辯。然:
㈠「圓夢贏家」會員分為銀級、白銀級、金級及白金級等4個 配套,各級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附表一所示,嗣 於103年5、6月間,白金級停售,且變更銀級、白銀級、金 級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附表二所示,而「圓夢贏 家」就介紹他人參加「圓夢贏家」部分,並以多層次傳銷方 式,設有直推獎、消費回饋配對獎、經理獎、代理獎等獎項 ,各獎項領取之條件、金額等事項,詳附表三之㈠至附表三 之㈣所示等情,業據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見10 4偵2039影卷一第16頁)、104年1月13日偵查(見104偵2039 影卷一第166頁)、108年7月18日本院審理(見本院卷二第 194、216至217頁);被告翁玥袗於104年1月13日警詢(見 104偵2039影卷一第30頁);被告蔡宜伶於104年1月13日警 詢(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82頁)時均供證述在卷,復經證 人王志盛於106年3月22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五 第103至108頁),並有「圓夢贏家」投資配套表(見苗栗縣 警察局苗栗分局栗警偵字第104000853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 稱栗警偵字第8530號卷〉一第335、336頁)、「圓夢贏家」 獲利表(見栗警偵字第8530號卷二第257頁)附卷可稽。且 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5 、16頁)、104年1月13日偵查(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66頁 )、104年2月3日警詢(見栗警偵字第8530號卷一第52頁) 時均供稱:「圓夢贏家」每一層級介紹會員加入的獲利不同 ,基本上介紹一個會員加入約可獲利2萬多元。介紹會員加 入「圓夢贏家」有幾%的金額可以領,有分直推獎、消費回 饋配對獎、經理獎、代理獎等,我有拿過直推獎,直推獎部 分,每推薦一人,因推薦人級別不同,銀級、白銀級、金級



及白金級會員分別可取得15%、18%、18%及20%之紅利獎 金。我也有領過消費回饋配對獎,因為有投資就有,但算法 我不清楚等語。並於104年1月13日偵查中稱:(提示分配表 ,何意?有無見過?)有看過,這是圓夢計畫,我們都是照 這個規則走等語(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68頁)。再於本院 108年7月18日審理時證稱:直推獎、消費回饋配對獎、經理 獎、代理獎等,我都有領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6至217頁 )。
㈡而查:
⒈被告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均於103年2月26日至103年3月 2日前往斯里蘭卡(在香港轉機);於103年4月28日至103年 5月3日前往新加坡;於103年6月28日至103年7月6日前往斯 里蘭卡(在吉隆坡轉機);於103年7月12日至103年7月16日 前往香港參加「圓夢贏家」所舉辦之大會、課程等情,業據 被告吳玉筷於103年10月9日調查站(見103偵28015影卷第79 頁);104年1月13日警詢(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6頁); 104年1月13日偵查(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66頁);104年5 月13日原審訊問(見原審卷一第43頁);104年6月16日原審 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二第17頁);107年7月16日原審審理( 見原審卷九第164至167頁)時供述明確,並有被告吳玉筷之 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34至137頁) 、被告翁玥袗之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見104偵2039影卷一 第49、50頁)、被告蔡宜伶之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見104 偵2039影卷一第194至196頁)在卷可查。 ⒉被告吳玉筷於103年10月9日調查站時供稱:90幾年時,我曾 參加「鼎立」在桃園舉辦的尾牙餐會認識陳靖騰的,他陸陸 續續都會來找我談要做什麼生意,但都不是過得很好,今( 103)年農曆前後大約是在2月間,他來臺中打電話約我到高 鐵站裡面的咖啡廳,說他做「圓夢贏家」計畫做的很好,並 向我介紹「圓夢贏家」計畫,便邀我去國外上課學百家樂的 賭技等語(見103偵28015影卷第76頁);於104年2月12日偵 查中稱:(你是否認識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我一開 始都不認識陳靖騰,之後公司有辦一次新加坡大會,但說我 們不能參加大會,只能參加基礎的,所以我就去跟陳靖騰問 說為何我們不能參加大會,因為這樣才認識等語(見104偵 2039影卷三第10頁);於104年6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時稱: 艾鎧明、林騏宏(我們稱他為「林老師」)、張詠瑋於103 年1月底來我家談「圓夢贏家」計劃,我聽了之後覺得很好 ,我們12個人於103年2月被帶到斯里蘭卡,…應該在香港轉 機到斯里蘭卡。艾鎧明帶我們12個人去斯里蘭卡參加看「圓



夢贏家」大會課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頁);於106年6月 2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第一次還沒投資時,我、翁玥袗 、蔡宜伶都一起去斯里蘭卡,去那邊都會知道「圓夢贏家」 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六第53頁);於107年7月16日原審審 理時供稱:我跟陳靖騰是不認識的。當時圓夢陳靖騰被抓的 時候,林騏宏老師跟我講我一定要到臺北作證時這麼講才能 把我們投資的這些錢拿回來,不能直接講林騏宏跟艾鎧明來 找我們,這些是他跟我講說要在尾牙認識的,…那時候我們 很害怕,這些被害人有很多人我們都沒有錢,林騏宏老師跟 艾鎧明就來告訴我說如果新北圓夢這個案子有調到我要講我 是跟陳靖騰直接的,所以被扣在那邊的錢才能拿回來,不然 我一毛錢都拿不回來。(妳到底是跟誰認識?)我是跟艾鎧 明跟林老師認識的。(妳說去斯里蘭卡回來怎麼樣?)剛開 始我們不知道「圓夢贏家」,是有些人在講,是艾鎧明跟林 騏宏老師來跟我們講「圓夢贏家」有這個投資案,但是後來 我們是半信半疑,他們就一直講得很好,可是他就叫我們這 些人包括我們的家人都去斯里蘭卡看了之後回來,大家才去 籌錢投資圓夢贏家,…。去斯里蘭卡前一個月還是兩個月來 我們家講投資案,講了之後我們在半信半疑的情況下他來安 排我們到斯里蘭卡看,看完之後回來我們大家才去做這些事 情去投資。(妳到底什麼時候認識陳靖騰的?)陳靖騰我真 的不認識,是我們去新加坡他們是在辦什麼會我們不能參加 ,我們遠遠看到陳靖騰的時候,我跟巫芳蘭才去問他說你是 不是臺灣的領導,我們怎麼不能參加你們的會議,他才問我 們是哪裡的,是這樣才認識陳靖騰的,是在新加坡他在走路 的時候我們去把他攔下來。(103年4月28日出境到新加坡, 5月3日從新加坡入境,這個是否是去新加坡參加圓夢計畫的 活動?)對。(妳說是這一次認識陳靖騰的嗎?)對,這一 次很多人在去把陳靖騰攔下來等語(見原審卷九第161至167 頁);於本院108年7月18日審理時證稱:我是經營善美得的 時候認識艾鎧明,後來艾鎧明、林騏宏、張詠瑋他們介紹我 加入「圓夢贏家」,是艾鎧明招攬我加入的,也帶我們去斯 里蘭卡看他們的投資案,就說怎麼分紅利、怎麼樣,回來後 我們就趕快籌錢去投資,我投資的錢是交給艾鎧明,艾鎧明 會給我們一個帳號,艾鎧明幫我們輸入進去後,就可以看到 自己的投資,會員都是交付現金作為投資款,如有帳戶內有 贏幣,可以用贏幣換紅利或者是要再投資的話,因為贏幣等 於錢,可以再以現金補足不足級別的款項,不會用匯款的方 式,公司也沒有開立收據給我們,所有的錢都交給艾鎧明換 紅利,贏幣部分是艾鎧明幫我處理的(見本院卷二第168、



174、175、176、179、183、184、210、213、217、218頁) 。
⒊且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104年1月13日偵查中供 稱:「圓夢贏家」主要是投資賭場百家樂賭博技術,加入會 員主要是投資學習賭場的技術,加入會員一個單元要繳交 612,000元,只要繳交一次就可以前往公司安排的地點學習 賭博技術,我有去斯里蘭卡上課,教導會員百家樂賭博技術 的賭神老師是陳靖騰在掌握的等語(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 15、16、166頁)。被告翁玥袗於104年1月13日警詢、104年 1月13日偵查中供稱:「圓夢贏家」是投資海外博弈,投資 者如果投資一階級是71萬元,投資後公司會帶去香港、澳門 、新加坡等地參加課程,課程內容大概是講博弈的事,有人 會負責賭博賺錢,「圓夢贏家」的公司有在香港開過課程, 是給投資人上,我也有去聽過,課程就是在教賭術,是自稱 賭神的人來上課,上課不是為了教大家賭,而是證明自己真 的能賭錢贏錢,例如他會教如何在百家樂贏錢,教我們怎麼 下注,「圓夢贏家」公司的人說賭神培養的人會去幫公司贏 錢,投資內容是讓賭神培養的人去賭場投資贏錢等語(見 104偵2039影卷一第30、278頁)。被告蔡宜伶於104年1月13 日偵查中供稱:「圓夢贏家」的內容為去國外上課99.8%的 百家樂技術,然後就有錢賺等語(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212 頁)。
⒋證人江秀鳳(即附表四編號25陳坤照之前配偶)於107年3月 30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和陳坤照於103年2月26日至103年3 月2日有去斯里蘭卡參加「圓夢贏家」會員大會,我們去斯 里蘭卡之前,被告吳玉筷就聽林老師及艾總說「圓夢贏家」 可以賺錢,說銀級、白銀級有多少紅利可以領,被告吳玉筷 向我們轉述,故我們才會去斯里蘭卡,一起去的10幾人都是 被告吳玉筷邀請的,我們亦係向被告吳玉筷報名等語(見原 審卷八第60至82頁)。
⒌基上可知,被告吳玉筷雖先供稱係陳靖騰向其介紹「圓夢贏 家」,然後已改稱係艾鎧明、林騏宏(綽號「林老師」)、 張詠瑋於103年1月底時,向其介紹「圓夢贏家」,且被告吳 玉筷於斯時起已經艾鎧明等人之介紹而知悉「圓夢贏家」, 並已開始向他人介紹「圓夢贏家」,並邀同他人一起前往斯 里蘭卡參加「圓夢贏家」之大會。又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均於103年2月26日,一起前往斯里蘭卡參加「圓夢贏 家」所舉辦之大會、課程,而均明知「圓夢贏家」之內容, 之後,被告吳玉筷、翁玥袗、蔡宜伶又均陸續參加「圓夢贏 家」在新加坡、斯里蘭卡、香港等地所舉辦之大會、課程。



㈢又查:
⒈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時供稱:(妳有無招攬下線 加入圓夢計畫?共招取何人?)有;我有帶同張湘玲【按應 為張湘稜之誤載】、巫芳蘭黃志勝李芳順洪美玉、黃 美珠、蔡惠閔、蔡宜伶等人到香港及斯里蘭卡見習圓夢計畫 的賭場技術。…(圓夢計畫下線成員的月、季分紅及介紹加 入圓夢計畫的獎金是如何給下線成員?下線成員係找何人領 取紅利及獎金?)陳靖騰將錢交給我之後,我再請下線成員 至良玉高山茶行當面交付紅利給他們等語(見104偵2039影 卷一第15、16頁);於104年1月13日偵查中供稱:(收到會 員的錢都交給何人?)我都是以現金交給陳靖騰或是交給他 派來收的人。(紅利如何發?)時間到時,陳靖騰就會自己 或派人拿下來,我的下線時間到了也會自己來跟我拿。(為 何被害人都證稱是蔡宜伶、翁玥袗幫妳發紅利給他們?)蔡 宜伶從大學開始就住在我家,翁玥袗是我女兒,他們都會幫 忙。(據被害人稱他們一開始都有拿到紅利,妳是請蔡宜伶 、翁玥袗發給他們的嗎?)是,紅利是由陳靖騰或由他派人 拿來,我再轉發給投資者,陳靖騰被查獲後才沒有發等語( 見104偵2039影卷一第166至168頁);於104年2月3日警詢時 供稱:我、蔡宜伶、翁玥袗、艾鎧明都是負責幫我收取圓夢 計畫下線成員投資的款項,我、蔡宜伶、翁玥袗也會將「阿 布」(本名林致宇)拿下來的月、季紅利轉交給投資人。( 承上,妳、蔡宜伶、翁玥袗等人收取下線成員繳交的投資款 後,係如何處置該筆款項?)103年6月前是交錢給艾總艾鎧 明、103年6月後是交給「阿布」(本名林致宇),這兩人都 會將錢交給陳靖騰。(承上,圓夢計畫下線成員的月、季分 紅及介紹加入圓夢計畫的獎金是如何交給下線成員?下線成 員係找何人領取紅利及獎金?)都是陳靖騰派人拿下來給我 ,我、蔡宜伶、翁玥袗再轉交給下線成員等語(見栗警偵字 第8530號卷一第46、52頁);於104年2月12日偵查中供稱: (妳的上線是誰?)「艾總」(本名艾鎧明)、「大少」( 張詠瑋)、「林老師」,錢都是交給「艾總」,他們3人都 會到我家,他們每個禮拜都會到我家等語(見104偵2039影 卷三第10頁);於104年6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艾鎧 明、林騏宏(我們稱他為「林老師」)、張詠瑋於103年1月 底來我家談「圓夢贏家」計劃,我聽了之後覺得很好,我們 12個人於103年2月被帶到斯里蘭卡,…。艾鎧明帶我們12個 人去斯里蘭卡參加看「圓夢贏家」大會課程,12個人有張湘 稜、蔡豐澤江秀鳳巫芳蘭陳美雀、林台鎮、陳姿如戴玉鳳、蔡惠閔、蔡宜伶、翁玥袗、我老公翁朝騰、我兒子



翁宥勝、黃志騰,江秀鳳的先生陳坤照也有去。他們去那邊 有講說投資領錢,我們12個人回來聽了很高興,我回來用我 的名字買了183萬元的投資圓夢贏家的白銀配套。林懿興沒 有參加斯里蘭卡,我跟他2人用我女兒翁玥袗的名字買了 1,279萬元的白金配套,我跟林懿興各出資一半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17頁);於106年6月2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第 一次還沒投資時,我、翁玥袗、蔡宜伶都一起去斯里蘭卡, 去那邊都會知道「圓夢贏家」這件事。艾鎧明拿紅利來,我 就麻煩被告翁玥袗、蔡宜伶將這些紅利交給下線,被告翁玥 袗、蔡宜伶知道係「圓夢贏家」派發紅利、獎金,電腦都有 記載要發給誰多少錢。從我一開始參加「圓夢贏家」時,被 告蔡宜伶、翁玥袗就開始在家裡跟著做,幫我收錢和派發紅 利給下線,被告翁玥袗在念大學,晚上回來都會幫忙,我們 投資「圓夢贏家」的人不會電腦,投資「圓夢贏家」後,就 會叫她幫忙看電腦確認投資多少錢、公司給多少錢,在線上 轉贏幣向公司換現金回來,及幫忙電腦輸入及查詢,我給被 告蔡宜伶1個月2萬元的薪水,從103年2月就開始給被告蔡宜 伶薪水,一直到103年9月「圓夢贏家」倒了為止,故103年8 月間我還有給被告蔡宜伶薪水,我完全沒有給被告翁玥袗薪 水或報酬等語(見原審卷六第49至64頁);於107年7月16日 原審審理期日供稱:我是跟艾鎧明跟「林老師」認識的。( 是誰找妳在中部負責收錢的?)我們有講過我們是一群人到 斯里蘭卡回來,是艾鎧明帶我們到斯里蘭卡,然後一群人回 來的時候一起找錢,先找到錢的人就先給艾鎧明去處理,一 開始是這樣。(妳說去斯里蘭卡回來怎麼樣?)剛開始我們 不知道「圓夢贏家」是有些人在講,是艾鎧明跟林騏宏老師 來跟我們講「圓夢贏家」有這個投資案,但是後來我們是半 信半疑,他們就一直講得很好,可是他就叫我們這些人包括 我們的家人都去斯里蘭卡看了之後回來,大家才去籌錢投資 圓夢贏家,我才跟林懿興借600萬一起投資1,200萬。(妳在 茶行收錢跟發放紅利的部分是誰叫妳做這件事?)艾鎧明他 們來告訴我參加這個東西要用電腦,我家是有神壇這些人每 天都會來我們家拜拜就會在那邊講,他們都有下來講一次、 兩次我們就認識大家都會來這邊。(妳剛才說誰會下來這邊 講?)艾鎧明跟林騏宏老師。(到底是誰找妳負責在茶行收 投資人的錢跟發放紅利?)林騏宏跟艾鎧明。…我認識林騏 宏是他跟艾鎧明跟張詠瑋他們三個到我們家,晚上來茶行泡 茶告訴我「圓夢贏家」投資案。去斯里蘭卡前一個月還是兩 個月來我們家講投資案,講了之後我們在半信半疑的情況下 他來安排我們到斯里蘭卡看,看完之後回來我們大家才去做



這些事情去投資。艾鎧明在那邊(按指良玉茶行)教我們怎 麼投資怎麼做。(在茶行妳跟翁玥袗、蔡宜伶收到的錢交給 誰?)艾鎧明。(全部嗎?)對,剛開始都是艾鎧明來,算 裡面的幣不夠跟公司買,然後他們就拿錢下來,他們幫我們 參加。(妳講的他們是指誰?)艾鎧明跟「林老師」他們協 助我們的,幫我們KEY單買好讓我們玩這個遊戲。(妳們收 到的錢全部都是交給艾鎧明嗎?)跟「林老師」。(他們兩 個都是一起下來收錢的嗎?)因為他們那時候都會來這邊講 一講。剛開始都是兩個一起來講,後來林騏宏身體不好住院 之後就由艾鎧明下來。(妳們發放給下線的紅利,是誰拿錢 出來發放的?)就是我們大家投資的錢,我們投資的錢每個 月都有回饋紅利,我們就是用紅利跟公司換現金回來。(妳 跟公司的誰換?)跟上線艾鎧明跟林老師。我們要我們就會 跟他們講要投資買多少錢的,然後我們算一算裡面有多少幣 ,看我們裡面還欠多少現金叫我們補給他等語(見原審卷九 第161至172頁)。於本院復為大致相同內容之證述(見本院 卷二第162至218頁)
⒉被告翁玥袗於104年1月13日警詢時供稱:我知道投資者會將 投資的錢交給我媽媽,我媽媽再轉交給上面的公司(一位綽 號叫「阿布」的男子會來收錢)。我知道投資者都是我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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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