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8年度,115號
TPHV,108,非抗,115,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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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115號
再 抗告人 宏霖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添丁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添壽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8 年8 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69號裁定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 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此規定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再為抗告者準用 之。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6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惟再抗告人 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 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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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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