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8年度,107號
TPHV,108,非抗,107,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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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107號
再抗告人  游美麗(即游陳罔市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張峰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對 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定之情形外,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再抗告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再抗告法 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其再抗告,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 1第1項、第2項及第481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7日對原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裁定命再抗 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再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再抗告人迄未 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85至89頁 ),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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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