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羅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敔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
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8年度 家抗字第69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萬8,0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300元。上訴人前依原法院裁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萬2,596元(見本院卷第16頁),核已 溢繳7萬6,296元(計算式:262,596-186,300=76,296), 上訴人聲請如數返還,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