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67號
TPHV,108,聲,567,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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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雲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重
上字第5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撰擬綜合辦論意旨狀,認有聽取民國108 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庭訊內容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 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第二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第二審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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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