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64號
TPHV,108,聲,564,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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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吳郁亭 
      吳秉遠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
事件(108 年度重上字第310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分別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310 號違約金損害賠 償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同年6 月27日行準備程序 ,因聲請人非法律專門人士,有需要瞭解當時庭訊雙方攻防 及筆錄記載有無遺漏等,以維聲請人訴訟權益,爰聲請准予 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310 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 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2 次準備程序期日法庭 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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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