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53號
TPHV,108,聲,553,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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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戴旌凱
      戴聖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新豐鄉明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53 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上字第五五三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除證人陳文偉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53 號確認決議無 效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並更正證人陳文偉於民國108 年10 月23日準備程序證述之內容,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聲請 交付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53 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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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