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391號
TPHV,108,抗,1391,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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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
度訴字第95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 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8 年度訴字第95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 年 10月31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55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 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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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