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06號
抗 告 人 A女
兼法定代理 A女之母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B○○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0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抗告人A女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廢棄。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A女之母負擔五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次按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只須所受之損害,係由於被告 犯罪之所致,不以被告侵害事實所觸犯之罪名,是否經刑事 法院獨立論處罪刑為必要(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 決參照)。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 明定。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 ,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 ,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暨所屬法 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4號審查意見可參)。又 刑事法院誤將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其訴 之不合法,固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惟倘原告已依民事 法院之命繳納裁判費,為保護原告由起訴所取得之利益,並 使紛爭獲得實質解決,除另有其他合法要件之欠缺未能補正 外,應視其原起訴程式之欠缺業經補正,民事法院即應依法 為實質裁判,不得再以起訴不備合法要件為由,駁回其訴, 始符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法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19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A女前以相對人B○○於000年0月0日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對其為強制性交
之侵權行為事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本息,經原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原法院民事庭審理。A女主張之上開事實與檢察官以刑法第 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下稱姦淫 幼女罪)起訴相對人B○○之事實,係同人、同時、同地、 同次所發生之性行為,自無礙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僅係法條 適用之問題,A女上開請求並非訴之追加。原法院以強制性 交部分非屬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認此部分應屬訴之追加 ,因而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命A女補繳裁判費8,700 元,自非適法。又抗告人A女之母基於與A女為母女之身分關 係,因本事件受有重大之精神上痛苦,性質上屬間接受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2項規定,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20萬元本息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原法院認A女之母 非屬因本件犯罪事實直接受有損害之人,所提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不合法,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就此部分為訴之追加,即 應補繳裁判費,並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命A女之母 補繳裁判費2,100元,亦非適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訴 訟標的金額之核定等語。
三、經查:
㈠B○○因於000年0月0日,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 號0樓,在未違反A女之意願下,對A女為性交行為,經檢察 官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姦淫幼女罪起訴,並經原法院刑事庭 以107年度審侵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姦淫幼女罪乙 節,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 13頁)。A女就上開性交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仍 主張B○○上開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然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 上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事實,僅主張上開性交行為係違反A 女之意願,而就此部分補充其事實上之陳述,並未變更其訴 訴標的,或超逾上開犯罪事實,或擴張其請求金額,則其請 求於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後,自仍免納裁判費。原法院認A女 就其主張B○○對其構成強制性交之事實部分,屬訴之追加 ,並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容有未洽。
㈡A女之母固主張其因本事件受有重大之精神上痛苦,屬間接 受害,其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2項規定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20萬元本息,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等語。惟檢察官係依刑法第227條第3 項姦淫幼女罪起訴B○○,經原法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侵 簡字第11號為有罪判決,已如前述。而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 規範目的在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
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思慮有欠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 之意義,而無承諾性交之能力,為保護其身心健康及善良風 俗而設。是A女之母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雖其因本 件犯罪間接受損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其既非直接被害人,即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原法院刑 事庭將此部分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並不合法。但為兼顧A女 之母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 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依首揭說明,仍應允其繳納訴訟費 用後,由民事法院審理。而此部分事實,業經A女之母於原 法院為訴之追加,有原法院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2頁),其追加之訴既在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自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法院認此部分屬訴之追 加,因而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並命A女之母 繳納裁判費2,100元,自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A女關於B○○構成強制性交犯罪之主張,僅係 就本件性交是否違反A女之意願一節補充其事實上之陳述, 原裁定認屬訴之追加,並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尚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 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又原裁定關於核定A女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 至原裁定認A女之母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20萬元本息部分, 屬訴之追加,並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並無違誤。抗告意 旨就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