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8年度,301號
TPHV,108,家上,301,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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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彭及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鳳鳳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8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續字第1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 助程序中為訴之駁回禁止之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 得為之,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 ,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而不得適用(最高法院89年度第 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 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得 不待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 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9號、 106年度台抗字第106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89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8年度家續字第1號判決,提起本 件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0月22日以 108年度家上字第301號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 卷第49頁)。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同日以108 年度家聲字第4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8年10月29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見前開聲字卷第19頁)。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表為據(見本院 卷第5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雖就上開駁回訴訟救 助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揆諸首揭說明,本院仍得逕予駁回上 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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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