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8年度,39號
TPHV,108,勞上,39,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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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許虹翎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銘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上午11
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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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