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03號
再審原告 陳羿維
陳韋吟
李明怡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邱鄭仙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對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98號第二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5萬5,990元【計算式:19,000 (105年公告現
值)98.52(土地面積)1/363(應有部分)】,應徵再審裁判
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