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三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武堂
參 加 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 上 訴人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
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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