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183號
TPHV,108,上,1183,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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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周燕雲

      周家俊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上 訴 人 周海雯
      周家祥
      周士傑
      周銘澤
      周倚帆
      周倚安
      周韋秀
被上訴人  王漢州
訴訟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燕雲周家俊周海雯周家祥周士傑周銘澤周倚帆周倚安周韋秀高杏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高杏瑛於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19頁),周燕雲周家俊周海雯、周 家祥、周士傑周銘澤周倚帆周倚安周韋秀為其第一順 位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足憑(見本院限閱卷 第13頁、第20至27頁)。
周燕雲周家俊周海雯周家祥周士傑周銘澤周倚帆周倚安周韋秀既為高杏瑛之繼承人,則應為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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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