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7年度,117號
TPHV,107,重上更一,117,20191111,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許麗珠 (即湯坤泉之承受訴訟人)

      湯耀祖 (即湯坤泉之承受訴訟人)

      湯承霖 (即湯坤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萬生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 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第二審或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 人提起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 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 法。且事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再行上訴者,依前開規定固免 徵裁判費,惟發回更審後倘因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 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 分仍應補徵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自明。二、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對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7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三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8萬9855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31萬0908元,扣除更審前被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 費13萬4704元,及上訴人更審前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3 萬 1794元,尚應補繳更審後擴張之第三審裁判費14萬4410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