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894號
TPHV,107,重上,894,2019111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蔡佳芬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 10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所有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 ,(一)先位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17萬4,323元本息;以及自106年5月9日起至返還系 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5萬8,108元(下稱系爭先位聲明)。 (二)備位依法定租賃之規定,請求核定自106年2月9日起每 月租金為5萬8,108元,被上訴人並應給付17萬4,323元本息 以及自106年5月9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5萬 8,108元。經原審就備位之訴部分判決⑴核定自106年2月9日 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每月租金如附表所示;⑵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8萬7,162元本息,並自106年5月9日起至返還系爭 土地日止,依前開核定之租金按月給付,駁回上訴人其餘之 訴。上訴人對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一)先位部分:如系爭先位 聲明。(二)備位部分:⑴核定自106年2月9日起,每月租金 再增加2萬9,054元;⑵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8萬7,161元本 息;⑶被上訴人應自106年5月9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



,按月再給付上訴人2萬9,054元。核上訴人先位之訴係定期 收益涉訟,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前開說明,以 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97萬2,960元(計算式:58,10 8×12×10=6,972,960);至備位之訴請求核定增加每月租 金2萬9,054元部分,因係定期收益涉訟,推定其權利存續期 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48萬6,480元 (計算式:29,054×12×10=3,486,480)。另上訴人據以請 求核定租金後差額之訴部分,與其請求核定增加租金之訴所 受之客觀利益相同,不併算其價額,故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348萬6,480元。上開先備位之訴訟標的競合,應依較高 之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697萬2,960元定之,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10萬5,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第三 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 │編號│期間 │公告地價 │核定每月租金 │每月應給付│ │ │ │(元/平方 │(元以下四捨五入)│租金(新臺 │ │ │ │公尺) │ │幣) │
├──┼───┼─────┼─────────┼─────┤ │ 1 │106年2│6,800 │6,800×2,050.86× │29,054 │ │ │月9日 │ │2.5%÷12=29,054 │ │ │ │起 │ │ │ │
├──┼───┼─────┼─────────┼─────┤ │ │106年5│同上 │同上 │同上 │
│ 2 │月9日 │ │ │ │
│ │起至 │ │ │ │
│ │106年 │ │ │ │
│ │12月31│ │ │ │




│ │日止 │ │ │ │
├──┼───┼─────┼─────────┼─────┤ │ 3 │107年1│6,600 │6,600×2,050.86× │ 28,199 │ │ │月起至│ │2.5%÷12=28,199 │ │ │ │返還為│ │ │ │
│ │止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