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陳志明
丁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師凱律師
李彥麟律師
被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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