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54號上 訴 人 黃榮林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被 上訴人 林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被 上訴人 陳俊亮 簡文宗 許琨寶 張盛喜 潘紀玉治 陳蔡月女 陳錦昌 黃陳月嬌 簡榮木 莊淑華 董貴順 詹宗勳 張玉釵 陳秉承 詹正水 參 加 人 羅文宗 上 十六 人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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