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580號
TPHV,103,上,1580,2019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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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蔡綺玲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萬秀冉 
      蔡文隆 
      蔡文忠 
被 上訴 人 蔡劉玉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蔡麗雯律師
      王彩又律師
複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豐安 
      蔡宜佑 

      蔡萬來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皓倫 
參 加 人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訴訟代理人 林友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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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