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8年度,67號
TPHM,108,附民上,6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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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瑜
訴訟代理人 陳翊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世政
      林恒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 年度
附民字第50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竊佔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 度易字第965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2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 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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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